-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5-00069
- 备注/文号:泉安委督〔2025〕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4
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3日8时41分,你区国道324线131公里764米路段发生一起豫ADC7877号轻型货车与闽B9P903号轻型货车及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决定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应以你区安委会的名义向泉州市安办书面征求意见后,由你区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你区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应在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送泉州市安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程磊,28285801。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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