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3-00042
- 备注/文号:泉安办〔2023〕8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4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来,各级各部门能够认真按照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巩固提高各项工作,拉紧“检查、督查、执法、处罚、整改”闭环链条,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时刻保持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现将2023年第一批9起安全生产标准化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泉州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8日,鲤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使用“三张清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能提供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相关材料记录,同时存在“四色风险分布图”绘制不合理、5S现场管理不到位和“六有”可视化安全警示标识不完善的情况,主要负责人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开展案件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一案双罚”的形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2万元、对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认真抓好整改,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时缴交了罚款。
二、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1日,泉州开发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物流有限公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检查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检查清单”的要求,对车辆进入本公司场所时未及时对该物流车辆及运输货物进入本物流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并将危险化学品存放于货运仓库,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并按时缴交了罚款。
三、泉州市某工艺蜡烛有限公司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案
2023年5月23日上午,丰泽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工艺蜡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主要负责人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制作四色风险分布图,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未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所属行业领域“三张清单”,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未编制隐患清单、整改清单,没有形成安全监管闭环管理。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拍照取证,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肆万五仟元(¥45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安全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时未落实“3456”要求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并按时缴交了罚款。
四、惠安县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3月8日,惠安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惠安县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氧气瓶与乙炔瓶、液化气瓶的存放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实行“5S”管理,未做到按章操作、依规管理和使用,如《焊接和切割安全》(GB 9448-1999)中规定: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C的地方;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执法人员当即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裁量幅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经过说理式执法教育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积极认真抓好整改,并按时缴交了罚款。
五、福建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3日,晋江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强化5S现场管理,未加强员工教育培训让员工养成安全作业习惯,导致在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部分吊钩未安装防脱钩装置,吊装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氧气瓶,石油气瓶未按规定安装防倾倒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三违”行为。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2万元。该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时未全面推广运用现场5S管理法,认真抓好整改,并按时缴交了罚款。
六、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和安全设备未维护保养违法案
2023年3月8日,南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装卸区3处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电工王某在未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上岗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工张某某和王某某两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成品装卸区一处配电箱箱门缺失,一处行吊挂钩防脱钩保险销缺失,一处砂浆搅拌机传动皮带安全防护罩缺失,共计3个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6个有”落实不到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张清单”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备未进行排查整治,未将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纳入“三张清单”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合计处以罚款6.5万元。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并按时缴交了罚款。
七、泉港区某家具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案
2023年4月14日,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泉港区某家具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调查,该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本单位与员工签订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未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缓慢。该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开展案件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2万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已建立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时缴交了罚款。
八、泉州某石化有限公司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6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予以制止,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实行“5S”管理,未做到人人按章操作、依规行事。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该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时未做好对送气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积极抓好整改,并按时交了罚款。
九、晋江市安海某快递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2日,泉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安海某快递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提供的2月份安全生产培训和会议记录表中未记录有关培训详细情况,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实行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认真抓好整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留痕,并按时缴交了罚款。
以上9起是今年来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执法首批典型案例,主要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进度缓慢,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三张清单”等问题,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9起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务必按照时序进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巩固提高工作;要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自主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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