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3-00001
    • 备注/文号:泉安委督〔2022〕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05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来源: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时间:2023-01-05 10:33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7日6时7分,你县国道G324线144Km+450m路段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正三轮电动车碰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运输事故。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泉安委〔2019〕8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县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并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一、安全生产提示告知

      请你县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省、市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的工作部署,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和巡逻管控,严查违法违章行为,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请你县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应以你县安委会的名义向泉州市安办书面征求意见后,由你县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并在你县主流媒体上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你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应在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送泉州市安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庄明川,28285800。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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