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1-00082
    • 备注/文号:泉应急〔2021〕1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6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8起行刑衔接 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12-06 10:06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局:

      近年来,少数生产经营单位面对高额违法利润,违法责任意识淡漠,无视行政处罚措施,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依法严惩漠视法规、罔顾生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我市近两年8起涉及行刑衔接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晋江市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0年8月26日上午,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西港路69号发现晋江市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一批物品[其中处理剂(14KG/桶)132桶、无苯TPR处理剂(14KG/桶)70桶、环保黄胶(15KG/桶)51桶、PU胶水(15KG/桶)101桶、醋酸甲酯(125KG/桶)2桶、环己酮(165KG/桶)4桶、二氯乙烷(115KG/桶)2桶、醋酸乙酯(110KG/桶)2桶、二甲基甲酰胺(170KG/桶)5桶)]。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危险化学品,根据晋江市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等人供述,结合查扣销售单等物证,初步确定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96笔,涉案金额70.0301万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二点“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进行查处。2021年8月17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晋江市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作出检察意见(晋检三部意[2021]Z2号),晋江市某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郭某村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0年9月14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泉州台商投资区安监局对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白奇村滨湖南路8号的泉州某鞋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和仓库中存放“恒辉”牌油墨成品299桶计3590KG、半成品56桶计4480KG,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和大批化学原料品。经鉴定,上述成品、半成品系危险化学品。经核查,该批油墨及相关生产原料和设备属郭某村所有。郭某村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销售油墨金额达2267791.6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一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9月29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2021年8月19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村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三、刘某军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0年12月15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对该市港口大道2100号石狮市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成品油墨4532桶,价值906400元,并当场查获销售记录20本,累计销售金额5084299元。经鉴定,该批油墨属危险化学品。经核查,该批油墨属刘某军所有。刘某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销售油墨金额达5084299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一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12月16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0年12月16石狮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刘某军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四、石狮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2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12345转办线索,联合锦尚镇镇政府对该镇石锦路冠辉物流园里的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物流园1栋三楼车间内,查获丙烯酸涂料成品20KG的338桶、4KG的353桶及其他化学品原料。经鉴定,丙烯酸涂料属危险化学品。经核查,该批涂料属某涂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4月28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月30日,石狮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某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英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五、苏某发(南安市眉山乡某柴油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0月12日,根据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安市市场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市监案移〔2021〕5-622号)案件移送线索,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公安局、商务局等部门,并协同危化专家前往南安市眉山乡某柴油经营部开展联合执法。通过查阅证照、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等发现苏某发(南安市眉山乡某柴油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售卖92#汽油、95#汽油的违法行为。经对查封扣押的92#汽油、95#汽油抽样鉴定,均属危险化学品。因苏某发在主干道路旁无证从事汽柴油零售,且加油站点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其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危险化学品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危险物品经营,具备高度危险性,对周边过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11月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1月12日,南安市公安局对眉山乡某柴油经营部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六、郭某杰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0月13日,根据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郭某杰涉嫌无证从事汽柴油零售经营活动的抄告函》抄告线索,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公安局、商务局等部门,并协同危化专家前往南安市蓬华镇府路89号开展联合执法。通过现场查阅许可证照、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等发现郭某杰加油站点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售卖92#汽油、95#汽油的违法行为。因郭某杰在镇主干道路旁无证从事汽柴油零售,且加油站点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其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危险化学品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危险物品经营,具备高度危险性,对周边过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11月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1月15日,南安市公安局对南安市蓬华镇府路89号郭某杰加油站点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七、泉州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

      2021年10月27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联合石狮市应急局、蚶江镇政府、蚶江镇派出所对蚶江镇某针织厂内举报点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泉州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非法加工点,该场所有搅拌机1台、砂磨机3台(其中一台处于开启状态,正在研磨黑色浆料)、叉车1台、三辊机1台、分散机1台、小喷柜1台、空压机1台、并存有固化剂A 、固化剂B 、金油、烤漆稀释剂、丙烯酸烤漆、色膏等不同规格的成品和原料共计1451桶,并通过检查摸排出该公司的一经营店面,店面中存放不同规格的氨基烤漆、金油、丙烯酸烤漆等共计208桶及送货单23本、产品资料及报价单1张、配料单1叠。经鉴定,除色膏外,其余物品均是危险化学品。泉州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1年11月24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2021年11月25日,石狮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八、石狮市冷某梅便利店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2021年10月27日下午,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石狮市相关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玉壁南区96号的石狮市冷某梅便利店进行核查时,发现现场店面存放有3.5kg/桶的橡胶手感漆168桶、5L/桶的稀释剂26桶、4kg/桶的大华烤漆296桶、4kg/桶的澳龙烤漆51桶、4kg/桶的聚酯涂料37桶、20kg/桶的大华烤漆15桶、经营账本218本。执法人员当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石狮市冷某梅便利店停止营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现场的危险化学品(油漆、涂料)予以扣押,并制作了当事人询问笔录。经鉴定,橡胶手感漆、稀释剂、大华烤漆、澳龙烤漆、聚酯涂料5种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初步统计查封扣押的215本配送单,发现石狮市冷某梅便利店非法经营油漆涂料等危险化学品金额达9641811元,远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021年11月24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2021年11月25日,石狮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8起典型案例,是我市近两年查处的涉嫌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实现了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必将带来极大法律震慑。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密切行刑衔接,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走过场,进一步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要教育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始终坚持安全就是效益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为契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切实抓好隐患自查自改,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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