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1-00049
- 备注/文号:泉政函〔2021〕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6
市应急局:
你局《关于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1.20”导水渠分水隔墙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泉应急〔2021〕50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原则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1.2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请你局牵头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议事项。
附件: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1.20”导水渠分水隔墙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附件
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1·20”导水渠
分水隔墙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1·20”
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
2021年1月20日13时05分,南安市蓬华镇大演村5名村民在清理蓬华岩内发电站前池导水渠渠底淤泥过程中,导水渠分水隔墙突然坍塌,导致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泉州市、南安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泉州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市水利局领导、南安市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到医院了解伤情、看望伤员。南安市委、市政府全力以赴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公安、消防、应急、卫健、水利等部门和蓬华镇组织人员按职责分别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水利局、住建局、总工会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与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委托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位于南安市蓬华镇大演村岭脚,于1979年开工建设,1981年5月投入运行,属蓬华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取水许可证》(取水闽字〔2018〕第507038号),经营范围:水力发电,法定代表人:洪辅明。发电站所有权人为蓬华镇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5日,蓬华镇人民政府同大演村村民洪雄赐签订《蓬华岩内发电站经营权承包协议书》,将该发电站发包给洪雄赐经营管理,约定承包费用每年人民币35万元整,承包期为30年。该发电站于2017年进行增效扩容改造,装机容量由原来的800kW增加到1200kW,至2018年7月20日完工验收;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由洪雄赐安排洪永南、洪清林等人进行发电站现场管理。该发电站每年进行1次渠底清淤作业,本次清淤作业委托蓬华镇大演村村民洪国良负责劳务组织和现场作业安排。
电站为引水式发电站,所在水系为晋江西溪上游支流大演溪,主要建筑物为拦水坝、引水渠、压力池、压力管道和发电厂房。电站集雨面积27.2km2(其中,华美溪面积14.2km2,大演溪13km2),设计水头90m,引用流量0.56m3/s(华美溪、大演溪两条引水渠道各为0.28m3/s),总装机容量1200kW(2×400kW,2×200kW),多年平均发电量362万kW·h。
大演溪引水渠长约1.0km,断面尺寸(宽×深)1.0m×1.3m,末端设置泄洪排沙闸。导水渠位于泄洪闸与压力池之间,长度73.5m,兼引水、排沙、泄洪的功能;右侧(靠山侧)为高渠,宽度0.6~2.5m,渠底顺坡,左侧为低渠,宽0.6~2.3m,渠底反坡,中间设置一道分水隔墙,墙顶宽度0.4~0.5m,墙顶距常水位1.2m、距高渠底0.3~0.5m、距低渠0.7~1.7m。
图1 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全景图
(二)导水渠分水隔墙坍塌段现场勘查情况
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的分水隔墙为浆砌石结构,坍塌段属于导水渠的隔墙,位于前池上游32.5m至47.5m处,长度15m,高度约1.5m;在紧靠本次坍塌段上游侧长12m的分水隔墙在此前已发生坍塌,至今未修复(只是用木块简易填充支撑),存在安全隐患;坍塌段上游26m的泄洪闸处于开启状态,导水渠分水隔墙两侧少水;坍塌段下游约1.5m处分水隔墙有一人为新凿开的缺口(用于将高导渠水流泄入低导渠,以便人工清理低导渠淤泥)。现场未见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图2 南安市蓬华镇岩内发电站导水渠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19日,根据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负责人洪雄赐安排,现场管理人员洪永南、洪清林委托蓬华镇大演村村民洪国良,组织18名大演村村民开始到发电站前池导水渠清理渠底淤泥。20日上午8时许,洪国良继续组织该18名村民到该压力池清淤,根据任务分工安排,其中洪永祥等3人负责在渠岸上使用简易三角吊机吊运淤泥,洪爱梅、洪培伟等8人负责清运,洪国良、洪添再、洪淑勤、两位洪丽华(同名不同人)、陈木丽、郑月霞等7人负责在该导水渠中段清淤。至中午13时05分,位于前池上游32.5m至47.5m处的导水渠分水隔墙(长度15m,高度约1.5m)突然发生坍塌,造成正在隔墙下方清淤作业的洪国良、洪添再、洪淑勤、两位洪丽华(同名不同人)被压,陈木丽、郑月霞在外围未受伤。经全力救援,14时许,被困5人全部被救出并第一时间送往南安市医院抢救,其中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伤势较轻。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月20日13时09分,蓬华镇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镇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立事故专项处置领导小组,分为现场指挥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迅速组织镇干部职工、派出所民警、卫生院医护人员、相关村主干及蓬华应急服务公司人员等共33辆车(4辆救护车)、125名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13时24分,救出1人(洪国良),13时52分救出2人(两位洪丽华),13时57分救出1人(洪淑勤),14时整救出1人(洪添再),被困5人全部救出并第一时间分批送南安市医院救治;15时51分、15时56分、21时35分、21时40分,洪添再、洪淑勤、洪国良、洪丽华先后经救治仍无自主呼吸心跳,宣布临床死亡。另一位洪丽华经救治病情相对平稳。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9万元,包括丧葬、抚恤、补助及救济费用。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前池导水渠的分水隔墙的地基可靠,但40年前原始施工质量差,且长期浸泡在1.2米深水下,隔墙墙身的砌体砂浆粘结力趋于丧失,老化严重,之前已经坍塌12米,处于失稳的临界状态。在低渠清淤作业时,由于低渠水位较低且渠底淤泥清除,高渠通水造成高低渠侧向水压力增大,对隔墙的抗倾覆稳定形成不利,导致分水隔墙在未做支撑防护的情况下失稳倾覆坍塌。
图3 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坍塌现场拍摄照片
图4 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2018年间坍塌段现场拍摄照片
(二)间接原因
1.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没有开展清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辩识,在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冒险清淤作业。
2.南安市水利局作为水利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村水电安全监管、指导职责不到位,对上级部署要求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主动性指导、监管缺失;日常监管、检查流于形式,未推动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安全内容建立健全和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2020年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水电站未落实检查全覆盖,未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进行检查,未能有效督促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未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未及时消除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隐患;未督导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电站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导检查不到位。
3.蓬华镇人民政府对镇属企业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以包代管,违规将经营权和安全生产责任一并外包,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业主日常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缺位,日常安全监管缺失,至事故发生时均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2016年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部分分水隔墙坍塌存在的安全隐患;2020年鲤城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发生后,南安市印发了多份文件,多次要求对水利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其落实上级相关文件和工作部署不到位,敷衍应付,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未发现该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等问题以及导水渠分水隔墙老化、部分坍塌的事故隐患。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清淤危险作业疏于监管,未督促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致使清淤人员涉险作业。
4.蓬华镇大演村村委会安全检查浮于表面,日常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44号)和《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南水〔2020〕52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隐患排查责任清单、销号清单,未严格督促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自查自纠,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坍塌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洪雄赐,男,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实际控制人。经查,洪雄赐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长期未参与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现场管理;未制定清淤作业方案,未开展清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辩识;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清淤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洪永南,男,中共党员,2018年3月至今担任中共大演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副书记,2017年10月起受雇于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实际控制人洪雄赐,负责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的现场管理。经查,洪永南在管理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期间,在明知道该发电站导水渠分水隔墙已经倒塌且未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组织作业人员清理渠底淤泥,且对清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洪清林,男,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承包经营者之一,2020年9月起参与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的日常管理。经查,洪清林在参与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的日常管理期间,未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洪国良,男,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前池导水渠清淤作业承揽者。经查,洪国良在承揽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前池导水渠清理渠底淤泥业务期间,对现场清淤作业人员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且在清淤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三)建议予以行政问责人员
1.南安市水利局相关人员
(1)洪永福,男,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20年4月任南安市水利局副局长,2020年4月至今任南安市水利局二级主任科员,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分管农村水电站管理工作。经查,洪永福分管水利工程与移民管理科期间,对分管责任科室存在的对辖区农村水电站日常监管不力、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失察;部署、督促、落实2020年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未能督促责任科室对水电站的检查落实全覆盖,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未按要求进行检查,未能有效督促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隐患;对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电站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导、指导检查不到位。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陈鹏毅,男,中共党员,2019年10月至今任南安市水利局水利工程与移民管理科负责人。经查,陈鹏毅作为南安市水利局负责农村水电站工作科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指导职责,以文件和会议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指导、督促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安全内容的建立健全及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落实2020年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负责带队检查蓬华镇时,未按要求做到全覆盖,未对发生事故的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检查,致使未能有效督促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的问题和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的隐患;督导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电站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力度弱化,推动蓬华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水利设施全面排查不力,致使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苏敬爱,男,中共党员,2019年3月至今在南安市水利局水利工程与移民管理科从事水电站管理工作。经查,苏敬爱作为南安市水利局负责农村水电站工作科室的直接责任人,履行农村水电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以文件落实具体工作,主动性指导、监督缺失,日常监管、检查流于形式;对业主日常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缺位,未指导、督促水电站逐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安全内容,并未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发生事故的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日常疏于监管检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做到全覆盖,未能有效督促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的问题和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的隐患。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4)陈文悦,男,2019年3月至今在南安市水利局水利工程与移民管理科从事水电站管理工作。经查,陈文悦作为南安市水利局负责农村水电站工作科室的直接责任人,履行农村水电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以文件落实具体工作,主动性指导、监管缺失,日常监管、检查流于形式;对业主日常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缺位,未指导、督促水电站逐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安全内容,并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落实2020年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参与对蓬华镇各水电站安全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做到全覆盖,未对发生事故的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检查,致使未能有效督促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的问题和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的隐患。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蓬华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
(1)赵青梅,女,中共党员,2016年12月起至2020年11月9日,担任蓬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2020年1月20日至8月10日,分管蓬华镇水利相关工作,包括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今,担任中共南安市丰州镇党委副书记。经查,赵青梅在分管水利工作期间,作为分管农村水电站工作的镇领导,安全生产意识弱化,对农村水电站安全工作重视不够。2020年鲤城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发生后,未举一反三,未及时对分管水电站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查纠,且在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44号)、《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52号)等文件要求走过场,仅简单传发文件,未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未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未督促对水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分水隔墙老化、2016年部分发生坍塌留存至今未修复等安全隐患;日常分管工作中,对检查人员规范检查行为要求不严格,检查文书档案不健全也未察觉。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傅端贵,男,中共党员,2017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中共蓬华镇委员会人武部部长, 2020年8月11日至11月16日,分管蓬华镇水利相关工作,包括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经查,傅端贵分管镇水利工作期间,作为分管农村水电站工作的镇领导,对农村水电站安全工作不重视,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121号,南安市水利局2020年7月8日印发,蓬华镇人民政府9月8日通过镇OA系统进行流转)不到位,未组织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未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等。未采取有力措施排查水利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落到实处,致使蓬华镇所辖各村均零隐患报送;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分水隔墙老化、2016年部分发生坍塌留存至今未修复等安全隐患。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黄琦伟,男,中共党员,2020年11月16日经蓬华镇党委(扩大)会研究,提名为副镇长;11月24日,正式任命为副镇长;11月17日起至今,分管蓬华镇水利相关工作,包括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经查,黄琦伟作为蓬华镇分管水利工作的镇领导,对农村水电站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南水〔2020〕271号)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在时限要求内对辖区内水电站进行检查,工作不深不细,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清淤危险作业疏于监管,未督促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致使清淤人员涉险作业。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4)洪辅明,男,中共党员,事业工勤身份,2007年11月起担任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负责人,2008年4月起担任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法定代表人。经查,洪辅明自担任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法定代表人以来,未实际履行职责,安全责任以包代管,当甩手掌柜,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位,致使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作为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充当“稻草人”,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不闻不问,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清淤危险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知不晓,任由实际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致使清淤人员涉险作业。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5)黄文进,男,中共党员,蓬华镇团委书记、计生协会秘书长,分别于2012年7月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1月23日,负责水利工作,实际履行蓬华镇水利站相关职责。黄文进作为蓬华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水利工作的干部,对辖区发电站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经查,黄文进对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水电站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不规范、不彻底,未对其隐患排查治理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形成检查文书档案。特别在落实《南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开展汛前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南防指〔2020〕4号)、《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44号)、《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121号)等文件要求走过场,工作不认真不责任,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也未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水利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工作未落到实处,致使各村报送水利行业安全隐患均为零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6)蔡仕铭,男,中共党员,2019年8月,考录为蓬华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事业编干部;2020年下半年,转隶蓬华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2020年3月31日至8月10日,负责水利工作,实际履行蓬华镇水利站相关职责。蔡仕铭作为蓬华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水利工作的干部,对辖区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经查,蔡仕铭工作责任心不强,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水电站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不规范、不彻底,未对其隐患排查治理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形成检查文书档案。特别是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52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未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未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水利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工作未落实到实处,致使各村报送水电站安全隐患均为零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7)洪贤运,男,群众,中共蓬华镇委员会行政见习,2020年11月24日起至今,负责水利工作,实际履行蓬华镇水利站相关职责。洪贤运作为蓬华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水利工作的干部,对辖区发电站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经查,洪贤运工作缺乏主动性,工作经验不足,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南水〔2020〕271号)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在时限要求内对辖区内水电站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清淤危险作业疏于监管,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致使清淤人员涉险作业。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8)陈国权,男,中共党员,2017年8月18日至今,担任中共蓬华镇委员会纪委书记;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23日,担任蓬华镇大演村驻村领导;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仍实际处理大演村驻村领导日常工作。经查,陈国权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三转”不到位,违规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业务,2020年省委巡视组巡视南安市期间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三转”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南安市委6月份发文进行整改,但陈国权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仍实际处理大演村驻村领导日常工作。在作为镇领导负责驻大演村两年多时间内,对所驻大演村安全生产情况底数不清,日常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特别是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44号)、《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52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工作不实不细,对辖区内水电站的隐患排查不规范、不彻底,未形成检查文书档案,致使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被发现并进行整改。对往年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清淤危险作业疏于监管,未督促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致使清淤人员违规涉险作业形成惯性。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9)黄文平,男,中共党员,2020年10月至今任南安市蓬华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2020年11月23日兼任蓬华镇人民政府驻大演村领导。经查,黄文平作为蓬华镇人民政府驻大演村领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工作不深不实,事故发生前从未对所驻村重大生产安全风险源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进行现场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特别是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南水〔2020〕271号)文件要求缺位,未实际按要求对辖区内水电站开展检查,而是简单直接交给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管理人员洪永南自行进行检查,致使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被发现并进行整改。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清淤危险作业疏于监管,未督促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致使清淤人员违规涉险作业。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10)郭锦煌,男,中共党员,2019年5月起至今,担任大演村驻村工作队队长、队员。经查,郭锦煌作为大演村驻村干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责任心缺失,日常监管虚化,对所驻大演村安全生产底数不清,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存在渠壁剥落等情况没有认真对待,没有督促水电站落实整改。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存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以及导水渠存在隔墙老化、部分坍塌事故隐患等问题。对历年来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导水渠清淤危险作业疏于监管,未督促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致使清淤人员违规涉险作业形成惯性。特别是在2020年鲤城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发生后,未举一反三,未及时对驻村水电站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查纠,在落实《南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开展汛前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南防指〔2020〕4号)、《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44号)、《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52号)、《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121号)、《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南水〔2020〕271号)等文件要求走过场,对辖区内水电站的检查不规范,未形成检查工作台账,未按要求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进行深入排查就向上级报送“零隐患”,致使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长期未被有效监管,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治。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蓬华镇大演村村委会相关人员
洪双亮,男,中共党员,2018年10月起至今,担任大演村常务副主任,主持村委会常务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经查,洪双亮落实《南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水〔2020〕44号)和《南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南水〔2020〕52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隐患排查责任清单、销号清单,未严格督促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开展自查自纠,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的检查不严,未发现该发电站导水渠存在事故隐患及站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落实等问题。该同志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名单。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南安市人民政府在南安市范围内对南安市水利局、蓬华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2.建议蓬华镇人民政府在蓬华镇范围内对蓬华镇大演村村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安市水利局、蓬华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以应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外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落实清淤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清淤作业安全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开展发电站拦水坝、引水渠、压力池、压力管道和发电厂房等建筑物的隐患排查,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要加强对镇属企业的发包管理
南安市蓬华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规范对镇属企业的发包经营管理,切实做好对南安市蓬华岩内发电站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特别是组织对发电站引水渠、导水渠分水隔墙等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防范老化、年久失修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对外承包经营的镇属集体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三)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南安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据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18〕245号)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水电站隐患排查,提高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效能,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实行排查、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有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各农村水电站开展发电站拦水坝、引水渠、压力池、压力管道和发电厂房等建筑物的隐患排查,建立健全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清淤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要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排查整治
南安市委、市政府、蓬华镇党委、政府及南安市水利局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泉州市委、市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健全完善“权责明确、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2021年安全生产执法年各项活动,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确保各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地见效,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清淤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水利局、住建局,市总工会,南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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