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100-2024-00037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2
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鲤城“12·1”较大淹溺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6月
2023年12月1日14时45分许,泉州鲤城西湖街实施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附属污水管道内发生一起作业人员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7.18万元。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委、省政府和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防止次生灾害,查明事故原因,稳妥处理善后,重视舆情导控,确保社会稳定。同时,省、市领导还要求举一反三,加强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府领导同志率市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属地政府有关同志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要求,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市总工会和鲤城区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聘请了3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泉州鲤城“12·1”较大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业主单位系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权属企业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公开招标工作。2023年5月26日,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联合体方式中标该项目咨询服务采购。6月21日,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联合体方式中标该项目管理及其他服务采购。
6月26日,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北峰污水处理厂、宝洲污水处理厂、东海污水处理厂和城东污水处理厂四个片区辖区内排查、市政管网深度排查及试点区深度排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工程勘察,初步工程设计编制等。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建“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部,项目部人员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抽调。根据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承担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辖区内排查、市政管网深度排查及试点区深度排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工程勘察,初步工程设计等;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辖区内排查、市政管网深度排查及试点区深度排查中清淤清障工作,负责具体作业以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
7月13日,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与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项目管理及其他服务采购(全过程咨询)采购合同》,由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和法务咨询工作。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组建“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管理部(监理部),项目部人员从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抽调。根据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管理、项目监理、竣工验收阶段咨询服务、法务咨询等统筹管理和其他工作及义务;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相关工作及义务。
10月30日,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指挥部办公室梳理出重点实施的管网清障任务,共涉及北峰污水处理厂、宝洲污水处理厂、东海污水处理厂和城东污水处理厂共4个污水处理厂片区、47条道路、312个功能性缺陷。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指挥部办公室以“任务交办单”方式下发,将辖区所有清障道路分为市管道路和区管道路(西湖街属于区管道路之一),明确市管道路管网清障任务由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区管道路管网清障任务由丰泽区实施。事故发生地位于西湖街,属于鲤城区管辖范围,事发管网的日常维护管养由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
11月24日,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有关计量争议问题的专题会议,明确了管道清淤项中只含有硬结物清除,不含树根切除、混凝土硬结物破除,将树根切除、混凝土硬结物破除作为《咨询服务采购合同》的缺项项目,没有再另行签订管网清障有关合同。同时,专题会议上还明确了树根切除、混凝土硬结物破除按《泉州市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估算指标》(泉城管〔2023〕44号)及合同约定计价、计量,现场业主代表和监理实时见证计量。
(二)项目分包情况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中的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及其分配的雨污管线初步排查、相关管段的清淤检测、深度排查等作业分包给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合同书》,将其承接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中的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市政及部分小区排查(对北峰污水处理厂、宝洲污水处理厂、东海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共4个片区辖区内现有雨、污管道、沟渠等设施进行排查)、市政管网深度排查(对北峰污水处理厂、宝洲污水处理厂、东海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共4个片区内市政排水管道进行清淤检测)、试点区的深度排查(对区域内所有市政及小区管线进行清淤检测深度排查)等作业分包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劳务合同书》,将其从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上述作业分包给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涉事单位
(1)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郭*凡;实际控制人:苏*团;成立日期:2021年4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8RXA038U;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和街道环城南路1168号608室;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测绘服务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21〕XMSM0166,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排水管道清淤、检测与评估及非开挖修复作业能力等级证书、国家一级有限空间作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等。
(2)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胡*妹;实际控制人:胡*前;成立日期:2021年9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7BFLEG9T;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横港镇莫家东路119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等。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中,管理4支作业队伍,包括任永生班组。
(3)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增;实际控制人:陈*章;成立日期:2015年6月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2TPKJ3K;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86号华厦家园1幢3梯343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的设计与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17〕050079,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等。
(4)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成立日期:2004年3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9080966F;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199号1幢1、2、6、7楼,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工程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对外承包经营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8〕019342,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等。
(5)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时*鸣;成立日期:1993年7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2/2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总部设在杭州,在国内设有东南、华南、西部、华东、华中、华北、东北等区域总部;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国内外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勘验检测及有关的技术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施工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7〕019076,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综合资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等资质资信,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等。
2.业主单位
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系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权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林*鹏;成立日期:2020年5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33U9CA1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城华南路26号防汛抗旱抢险大楼13层;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资源管理;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生态环境材料销售。
3.项目管理、监理单位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546522;成立日期:2004年8月4日;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777号21、22、23楼;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8〕000006,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和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四)事故前施工任务安排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排查负责人黄*杰将《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雨污水管道排查改造工程(清障部分)施工图》和《泉州市主城区功能性3.4级缺陷统计汇总表》发在工作群(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内业主管龚癸池系群成员之一),让公司质检员曾德龙核对清障点位的准确性。
11月25日19时许,龚*池到“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部找黄*杰,询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是否可以开始清障作业以及清障费用是否确定。黄*杰回复龚*池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可以开始清障作业,计量方式已在监理例会上通过,计量方式有初步定论,具体单价尚未确定。19时42分,龚*池通过微信将《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雨污水管道排查改造工程(清障部分)施工图》和《泉州市主城区功能性3.4级缺陷统计汇总表》发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团,告知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可以开始清障作业,费用有关事宜须跟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徐*贯联系。20时11分,龚*池通过微信将《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雨污水管道排查改造工程(清障部分)施工图》和《泉州市主城区功能性3.4级缺陷统计汇总表》发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吴*志,让其安排人员将表格里面涉及的所有点位下水管道障碍物清除。
11月29日16时45分,黄*杰通过微信告知龚*池先清泉山路、北清路和新华路。18时16分许,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前到项目部找苏*团,苏*团让吴*志将《泉州市主城区功能性3.4级缺陷统计汇总表》打印1份给胡*前,并让胡*前安排人员将表格里面涉及的所有点位下水管道障碍物清除。18时38分,龚*池通过微信将《管网清障任务清单》转发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内业主管林*绿,告知其先清泉山路、北清路和新华路,并要求将资料存根,再内部转发。18时40分,龚*池又通过微信将《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雨污水管道排查改造工程(清障部分)施工图》和《泉州市主城区功能性3.4级缺陷统计汇总表》发给林*绿。林*绿告知龚*池具体作业指令要跟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吴*志联系,龚*池没有再与吴*志联系,导致吴*志对作业指令产生误解,认为《泉州市主城区功能性3.4级缺陷统计汇总表》上的所有点位他都可以安排人员作业。
11月30日17时许,吴*志告知胡*前儿子胡*耀西湖街、新华路、北清路的清障作业可以开始。20时21分,胡*耀通过微信将管段信息图发给吴*志询问图上点位是否可以作业,吴*志表示可以作业。20时36分,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任*生班组技术检测员邓*松按照惯例将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井号和作业内容发在“北峰(清淤)安全作业群”备案,群里无人指出该作业点不属于项目实施范围。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日上午7时许,任*生班组一行5人(组长任永生、技术检测员邓*松、组员任*喜、任*军和李强)到达西湖街作业地点后,在西湖街西湖公园南大门停车场旁的道路作业区设置好临时围挡。7时49分,邓*松将班前教育情况和作业地点发在“北峰(清淤)安全作业群”备案。随后由任*喜负责进入下水管道潜水放置气囊,任*军负责用水泵抽排作业区域管道内的污水,李*和组长任*生负责协助气囊充气,邓*松负责现场作业拍照。中午12时许,作业区段管道内污水被抽干,任*喜和李*先后进入污水管道开始清障作业。12时40分许,任*军也进入污水管道协助作业,任*生和邓*松2人在地面负责安全警戒。14时45分许,因下游污水水位高,造成下游管道水位顶托,导致封堵气囊滑脱,污水灌入污水管道。14时50分许,邓*松发现作业点上污水管网水溢出井口情况,连忙呼喊任*生过来察看现场。此时,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黄*辉正好安全巡视至该作业点。黄*辉向任永生询问作业点班组其他人员去向。任*生回复有3名工人下井作业。黄*辉发现作业点井口有安全绳,他拉一下安全绳,发现安全绳另一头空无一物,结合现场情况判断发生事故,就立即向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徐*贯报告该作业点发生事故,并电话告知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苏长团事故有关情况。经全力搜救,21时58分,3名作业人员陆续被搜寻到,经现场急救医生第一时间检查,3名作业人员均无生命体征。
(六)事故现场情况
作业管道段的上游检查井XHJ17503WJ0120的上游两个支管管口各放置一个直径DN300气囊;上游检查井XHJ17503WJ0120-1的下游管口放置1个直径DN1000气囊;下游检查井XHJ17503WJ0118的下游管口放置一个直径DN1000气囊,且该气囊没有设置防滑动支撑措施。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67.1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交界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丰泽区为主开展。
2023年12月1日15时许,市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派员到场救援。
15时4分,丰泽公安分局清源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前往现场救援。
15时6分,丰泽区总值班室接到丰泽公安分局报告事故情况,于15时30分电话初步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16时12分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12月2日9时42分书面续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15时6分,丰泽区北峰消防救援站接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前往现场,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也随即出动前往现场救援。
15时13分,丰泽区清源街道接丰泽区总值班室情况通报后前往现场救援。
15时23分,丰泽交警大队接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派警前往现场救援。
15时30分,丰泽区政府主要领导抵达现场组织救援并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15时35分,市应急局接到市消防救援支队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核实。
15时48分,市应急局电话报告省应急厅指挥中心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公安部门响应
接到事故信息后,丰泽公安分局清源派出所值班所领导立即带领民警出警,第一时间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同时组织派出所民警到场参与救援及警戒。丰泽公安分局随后派出40余名警力到场支援,现场拉起警戒带开展安全警戒,配合丰泽交警大队对外围实施交通管制;巡特警反恐大队对救援中心地带实施围挡、封控,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安排法医现场开展尸检勘验。
(2)消防救援部门响应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119”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北峰消防救援站,增援的特勤大队第二消防救援站共计2个消防站、18名消防救援人员、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和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到场后,开展侦查警戒、排污照明、人员救助等救援措施。
(3)应急管理部门响应
市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局主要领导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公安、消防、城管、卫健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调派相关专家及蓝天、迅捷等社会救援队协助处置事故现场。
(4)交警部门响应
接到事故信息后,丰泽交警大队立即启动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对事发现场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将相应管制路段录入交通态势平台对社会发布,引导社会车辆分流、绕行。
(5)医疗部门响应
市急救指挥中心“120”接警后,立即指派九一零急救站和中医院2辆救护车赶往现场,后续指派周边医院赶赴现场待命,共出车7车次,参与医疗救援工作人员28名,其中医务人员16名,救护车驾驶员8名,其余工作人员4名。被困人员救出后现场确认3人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20时36分许,第1名作业人员搜救上井;21时4分,第2名作业人员搜救上井;21时58分许,第3名作业人员搜救上井。经120救护人员现场确认,3名作业人员均无生命体征。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鲤城区人民政府和丰泽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了善后工作组,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并与死者家属协商死亡赔偿事宜。12月6日凌晨,3名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6日下午,3名死者遗体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政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生次生灾害。但还存在涉事企业报警不及时、从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知识淡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风险识别、应急处置及防护能力等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的污水管段作业区上、下游正常污水水位高(满管运行)、水情复杂,作业人员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在作业点上、下游管道各设置两道封堵,在下游检查井XHJ17503WJ0118的下游管口只放置一个气囊,且该气囊没有设置防滑动支撑措施。因下游污水水位高,造成下游管道水位顶托,导致未设置防滑动支撑的该道封堵气囊滑脱,最终导致管道内作业人员淹溺。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发时使用的气囊共有四个(上游管道三个,下游管道一个),其中上游管道三个气囊未滑脱,下游管道检查井XHJ17503WJ0118下游管口处的一个气囊滑脱,该气囊直径DN1000,其表面无破损且气囊经现场充气试验无明显漏气现象。
2.生产厂家的气囊合格证标注该种型号、规格的气囊可封堵水深小于等于5米,事故发生时下游污水水位4.6米,符合气囊正常使用范围。
3.通过现场对滑脱气囊进行气密性试验,结果显示该气囊内气压无明显变化。
4.当天进入救援下井前的水位高度约4.6米,12月5日现场观察检查井XHJ17503WJ0118水位高度约3.0米,12月14日现场观察检查井XHJ17503WJ0118水位高度3.1米。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层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承接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后,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涉事项目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以及《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组织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以及《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将承接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后,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涉事项目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以及《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后,未有效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5.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主要负责承担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辖区内排查、市政管网深度排查及试点区深度排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工程勘察,初步工程设计等,未能协同成员方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加强项目安全管理,致使该项目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监理单位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项目部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个别人员无相关监理资质;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要求监理人员建立巡查记录,对部分监理人员下井作业未旁站的情况失察失管;对该项目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督促、管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业主单位
1.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督促检查不到位,在明知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配齐监理人员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导致现场监理人员不足,监理力度不够,对该项目失管失控。
2.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权属企业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指导、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深刻吸取龙岩和福州连续发生的管道维护作业事故教训,未从作业审批、现场管理等各环节全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
(四)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
1.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检查落实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维护管理,具体负责西湖街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养护。经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未开展全面摸排,对西湖街排水管网的作业安全存在监管盲区。
2.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维护管理。经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的作业安全监管指导不到位。
3.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将作业单位在西湖街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养护作业纳入监管,存在监管盲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任*喜,男,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任永生班组工人。经查,任开喜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未严格按照气囊封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对污水管道进行安全封堵,致使封堵气囊脱落后作业人员淹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男,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任永生班组工人。经查,李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未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任*军,男,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任永生班组工人。经查,任开军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污水管道协助清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任*生,男,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任永生班组班组长,负责对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并督促班组人员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查,任*生在明知道李强未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李强和任开军开展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未督促任开喜、李强和任开军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做好全程持续监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邓*松,男,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任永生班组工人。经查,邓*松未按《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排查、可研、初勘、初设)安全操作规程汇编》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全程持续监护,擅离职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苏*团,男,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经查,苏*团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将承接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后,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涉事项目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胡*前,男,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查,胡*前对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组织管理指挥作用,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组织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1.郭*凡,男,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郭*凡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能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涉事项目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胡*妹,女,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胡*妹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能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涉事项目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1)黄*,男,中共党员,2020年12月至今担任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起担任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工作专班”组长,负责项目推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黄*作为业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业主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监理单位未配足监理人员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导致现场监理人员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李*达,男,中共预备党员,2023年10月7日至今担任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6月30日起担任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工作专班”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主要负责人。经查,李*达对监理单位未配足监理人员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导致现场监理人员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田*翔,男,2021年9月至今在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2023年6月30日起担任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工作专班”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负责人。经查,田*翔对作业单位不按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开展井下作业的违规行为和监理单位未对下井作业全程旁站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4)傅*松,男,中共党员,2021年8月2日至今担任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经查,傅*松作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权属企业泉州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的人员
(1)陈*典,男,2023年6月至今在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组织及外协工作,兼“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部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经查,陈*典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日常工作中对项目部疏于管理,对项目部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失管;未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2)甄*顺,男,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部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经查,甄*顺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全面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未组织对任永生班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对项目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疏于掌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3)谢*武,男,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管理部(监理部)项目经理,全面主持监理部工作,主抓项目管理工作。经查,谢*武未按合同要求配齐监理人员,未严格要求监理人员做好巡查记录,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理人员在下井作业时未旁站的违规行为;对项目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督促、管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4)潘*文,男,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管理部(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项目部监理业务。经查,潘*文未严格要求监理人员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具体开具整改通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理人员在下井作业时未旁站的违规行为;对项目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督促、管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5)蔡*进,男,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管理部(监理部)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监理工程师、组长。经查,蔡*进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做好巡查记录,未严格履行下井作业全程旁站的职责,未督促作业单位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开展作业。事故发生前,作业单位吴大清曾将涉事作业点位发给负责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的监理人员,蔡尚进在明知该点位在进行作业的情况下,未对该作业进行核实确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6)王*翔,男,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管理部(监理部)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监理员。经查,王*翔未取得监理相关资质即从事监理工作,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做好巡查记录,未严格履行下井作业全程旁站的职责,未督促作业单位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开展作业。事故发生前,作业单位吴大清曾将涉事作业点位发给负责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的监理人员,王*翔在明知该点位在进行作业的情况下,未对该作业进行核实确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陈*增,男,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查,陈*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将承接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后,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陈*章,男,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实际控制人。经查,陈*章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将承接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后,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李*林,男,中共党员,2021年7月至今担任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经查,李*林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督促、指导“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部执行《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中的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建议由企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的人员
(1)吴*志,男,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非开挖现场技术指导与管理,具体负责安排作业班组进场作业。经查,吴*志未核实任*生班组人员作业前一天晚上和作业当天早上发布在“北峰(清淤)安全作业群”的备案信息,导致任*生班组人员在错误地点开展清障作业;事故当天到作业现场核查安全作业情况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登记备案人员李*进场作业;在任*生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在作业现场进行现场管理,未落实现场作业环节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林*绿,男,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内业主管,负责工程项目的内业管理工作。经查,事故当天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黄*辉到作业现场核查安全作业情况时,将发现的任*生班组作业人员李强未登记备案的情况反馈给林*绿,林*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李*进场作业并及时向黄琪辉反馈处理结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黄*辉,男,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管理,负责日常作业现场巡查以及《作业票》的审批工作。经查,黄*辉未核实任*生班组人员作业前一天晚上和作业当天早上发布在“北峰(清淤)安全作业群”的备案信息,导致任*生班组人员在错误地点开展清障作业;事故当天到作业现场核查安全作业情况时虽然发现作业人员李*未登记备案,也有将该情况反馈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林长绿,但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李*进场作业;未按《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排查、可研、初勘、初设)下井作业制度》的要求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并填写《作业票》,部分《下井安全作业票》存在“代签字”的现象,违反作业票安全管理规定;在任*生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对作业现场未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龚*池,男,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资料员,负责公司的内业管理工作。经查,龚*池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公司项目部徐孝贯的要求负责将作业指令下达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前,龚癸池将“先清泉山路、北清路和新华路”作业指令下达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林*绿,在林*绿明确表示作业指令必须告知吴*志后,龚*池未再与吴*志联系,导致吴*志对作业指令产生误解,认为《泉州市主城区功能性3.4级缺陷统计汇总表》上的所有点位都可以安排人员作业,继而安排任*生班组到西湖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徐*贯,男,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具体负责管理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部人员。经查,徐*贯对龚*池作业指令下达不到位、黄*辉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生班组未登记备案人员李强进场作业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谌*富,男,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部安全总监,主持该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该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经查,谌*富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专业分包公司和劳务分包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黄*杰,男,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部副经理兼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排查负责人,负责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现场排查工作。经查,黄*杰在日常工作中未按《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排查、可研、初勘、初设)下井作业制度》的要求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并填写《申请表》和《作业票》,部分《下井安全作业票》存在“代签字”的现象,违反作业票安全管理规定;未核实任*生班组人员作业前一天晚上和作业当天早上发布在“北峰(清淤)安全作业群”的备案信息导致任*生班组人员在错误地点开展清障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山,男,中共党员,2023年4月21日至今担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维护管理,负责中心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督导与协调工作。经查,黄*山在日常工作中对泉州市主城区排水管网的作业安全监管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黄*瑜,男,中共党员,2020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排涝设施(含排涝泵站)监督管理等工作,分管市政公用股。经查,黄*瑜在日常工作中未有效督促市政公用股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鲤城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程*浦,男,中共党员,2023年2月21日至今担任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股股长,负责检查落实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维护管理,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改造提升工作(包括区管道路及路面、桥梁、雨污水管道、路灯等相关附属设施的改造提升以及公厕、垃圾中转站的改造提升)。经查,程*浦在日常工作中对区管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鲤城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吴*顺,男,民进会员,2022年9月16日至今担任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协调中心主任,具体负责综合执法、城管、城建、环境卫生、社区物业、老旧小区长效管理、古城提升改造、河长办等。经查,吴*顺对开元街道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层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承接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后,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涉事项目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组织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将承接的“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后,对该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涉事项目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培训、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具、未规范设置封堵气囊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4.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泉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内沟河水质提升项目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北峰污水处理厂片区部分区块相关作业违法分包给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后,未有效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七)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第二次修正)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2.责成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向鲤城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市城管局向泉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由鲤城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
6.责成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向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责成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业主单位在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尽义务;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求江西赛得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鑫佰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制定有限空间施工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同时,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市政项目、建设工程、市政设施运维等涉及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厘清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与属地党委、政府之间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要加强对业主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明确业主单位在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尽义务,对业主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要加强对项目转包、分包的管理,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对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鲤城区党委、政府要认真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压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辖区内市政项目、建设工程、市政设施运维等涉及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完善安全监管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专业监管人员,深入推进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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