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100-2021-00025
- 备注/文号:泉应急〔2021〕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30
各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台商投资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各类事故教训,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管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21〕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1〕13号)等文件要求,市应急局制定了《2021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21〕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1〕13号)等文件要求和2月26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视频会议及3月26日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视频会议精神,决定从现在起至2021年底,在全市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守安全底线,层层落实责任,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等突出问题,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严防采空区坍塌、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序号前标*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和冒顶片帮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回采、掘进作业前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3)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7)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8)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2.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是否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7)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8)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等材料。
3.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是否采用中性接地。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7)提升机、提升绞车、防坠器、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6.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上山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9)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0)是否在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1)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排土场是否属危险级。
*(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13)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
7.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不规范放矿;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2)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监测设施和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11)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12)库区和尾矿坝上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13)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全面摸排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工序的安全风险,突出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风险公告,规范安全操作。
1.企业是否组织力量对所有生产工艺、所有作业场所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风险清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列入重大风险进行防控:
(1)当班作业3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
(2)采空区总量大于50万m3的地下矿山;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重要设备设施的地下矿山;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
(5)尾矿库“头顶库”;
(6)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情形。
2.企业是否针对摸排出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工程技术、管理制度、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重点抓好容易引发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高处坠落、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的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制定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企业是否将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中,提高员工安全风险意识,切实掌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在矿山入井(坑)口、交接班室醒目位置和各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将危险有害因素、管控措施等信息标识清楚,并结合各工种岗位制定安全风险告知卡。
4.企业是否将摸排的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1.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设计单位是否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地下矿山是否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
(3)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是否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是否随意压缩工期,盲目赶超进度。
(5)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是否挂靠施工资质。
(6)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7)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9)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10)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1)地下矿山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是否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贯通前,不得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
(12)地下矿山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后,是否抓紧建设井下主要供电、排水系统,是否在供电、排水系统建成前进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
(13)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提升、通风、排水设备和器材,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生产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
(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宣传、培训、落实到位。
(3)是否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是否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是否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5)矿山企业是否超能力组织生产,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6)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现象。
(7)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8)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9)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0)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11)是否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的,是否存在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行为。
3.尾矿库排洪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7)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
4.地下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
(1)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是否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3)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新入矿工人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熟悉作业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年复工前是否对全体员工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许上岗。
(3)是否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确保所有人员知道作业风险点和管控措施。
(4)是否在作业规程编制中对每个作业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组织工人学习掌握。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目标导向、责任导向、任务导向、清单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大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有效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各级应急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通过会议学习、教育培训、宣传报道等形式及时将大排查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和企业一线,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切实强化排查整治措施落实,确保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企业全面自查。各非煤矿山及其上级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所有矿山生产系统、工艺环节等方面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确保企业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100%。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建立问题隐患、治理责任、整改销号和制度措施清单。企业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每月报送属地应急管理监管部门。
相关企业要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以及尾矿库排洪系统的质量检测。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必须全部清退,审核报告要及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查。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立即组织实施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审核和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三)严格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专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至少进行全覆盖检查2次,其中地下矿山要每季度检查1次。除省厅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的督导检查,对当班入井30人以上的矿山、在用尾矿库“头顶库”和边坡高度超200m矿山组织专家会诊外,市应急局负责检查省级抽查以外的央企、省属矿山和辖区内重点矿山、尾矿库(省市抽查、检查名单见附件5);县级应急部门负责省、市检查以外的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省、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联合检查,各级应急部门要按照大排查大整治要求建立“六个清单”。对违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中“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处罚措施,切实防止以罚代停,罚而不管;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坚决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要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要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对发生事故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1人事故由县级、2人事故由市级在现场召开警示教育会。
(四)见底清零隐患。各地要严格执行大排查工作安全隐患“一抓到底、见底清零”“六个清单”、“一县一册、一企一档”等机制,加快隐患见底清零。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查立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坚决落实停产撤人措施。各地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逐一实施挂牌督办,并在本部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验收销号。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应该上报而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作出现场处置措施,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五)加强信息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对各省组织开展监察,对工作敷衍塞责、推动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应急厅材料报送要求,自4月份起,各县级应急部门要于每月1日前向市应急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送重大风险防控落实情况要求;2022年1月7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以便及时上报省应急厅。
联系人:吴建华,联系电话:15980011088,电子邮箱:382980141@qq.com。
附件: 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4.重大风险管控情况表
5.省市检查名单
抄送:省应急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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