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实现安全生产全覆盖、无缝化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及安全生产支持保障事项进行梳理,明确各部门的审批事项、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打非治违”事项;对新业态生产经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前,由市政府明确监管部门,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追责有据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部门职责。以职责法定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细化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事项、流程和监管对象。
(二)理清职责边界。对法律法规未完全明确的生产经营对象,按照“企业类型相近便于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依据现有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0月底前)
由市委编办会同市安办、市发改委,深入全市13个县(市、区)开展调研,指导各县(市、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逐一梳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类型,重点摸排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新业态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类型;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全面对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泉州市的实际情况,全面梳理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事项、权力事项和监管责任事项、以及监管的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类型,报市委编办、市安办、市发改委汇总。
(二)职责梳理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底)
市委编办、市安办、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市、区)摸排的生产经营单位类型和市直相关部门梳理安全生产监管事项、以及监管的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类型,逐一明确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监管具体事项和流程,形成书面文稿,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进行修改完善。对存在异议或暂时不能明确的职责事项,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市委编办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市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对职责调整与“三定”规定不一致的,提交市委编委会研究。
(三)成果审核阶段(2022年1月至3月底)
文稿定稿后并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由市安办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并及时对外公开。
(四)细化明确阶段(2022年3月以后)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逐一明确每个行业(领域)市、县两级部门对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个体工商户)。对今后出现的新业态,按照“企业类型相近便于监管”、“谁申报立项谁牵头监管”的原则,及时补充更新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编办、市安办、市发改委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市委编办要发挥职责认定的专业作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市直各部门职责分工特别是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新业态、新领域,按照“企业类型相近便于监管”的原则提出界定意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对照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确保无遗漏。市发改委加强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审批事项梳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公布清单。
(二)扎实推进工作。市委编办、市安办、市发改委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研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标准和程序,确保各项监督职责的合法性;要加强工作的协调和督促,并定期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编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调度。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明确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结合我市的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单位)的职责进一步进行细化分解,并按照有利于群众办事和便于监督的原则,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和载体,及时全面地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梳理细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专题重点项目清单
专题项目 |
重点项目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梳理细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1.深入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调研、摸排生产经营单位类型。 |
2020年8月底前 |
市委编办 市安办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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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梳理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事项、权力和责任事项、“打非治违”事项。 |
2020年8月底前 |
市委编办 市安办 市发改委 市直有关部门 |
|
3.梳理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书面文稿,广泛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
2021年7月底前 |
市委编办 市安办 市发改委 |
|
4.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报市司法局法制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
2021年 |
市委编办 市安办 市发改委 |
|
5.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逐一明确监管对象。 |
2022年 |
市委编办 市安办 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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