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监局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 :市安监局审批科 时间:2016-08-22 09:35 浏览量:

泉州市安监局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
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类型

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

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

备注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1.《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参照国发〔201558号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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