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200-2022-00049
    • 备注/文号:泉应急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3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7-22 15:46

    各县(市、区)、泉州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全面提升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质量,参照国家、省定级有关办法规定,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提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迅速传达至各相关企业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将标准化创建和达标纳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参与,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全员素质,全面提升标准化创建质量。

      (二)开展自评“回头看”。要组织标准化达标企业认真开展自评“回头看”,督促企业全面查摆问题、剖析原因、提升质量。市局将组织对标准化企业开展检查;各县(市、区)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分级分类,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对三级标准化企业抽查。通过“回头看”,对自评质量低、管理不规范的责令整改;要选树2-3家标杆企业,适时表彰,督促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全面提升。

      (三)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员工专业能力培训,划分风险分析单元,辨识评估风险并制定风险清单,制定管控措施,实施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人员分级管控。制定全员、全年隐患排查任务,通过一般排查和重点排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组织隐患治理验收,实施整改闭环管理。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运用信息化平台加快线上线下融合,精准推送排查任务、实时上传隐患数据,并实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将组织专家对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四)加强执法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融合线上线下监管,通过现场督导、线上抽查等方式,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开展针对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建立并实际运行标准化体系以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严防走过场、走形式。对不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建设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时提醒、约谈、通报。对企业存在标准化与安全管理“两张皮”、主体责任不落实及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级定级暂行规定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表格)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表格)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申请表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印发

      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三级定级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泉州市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实施方案》(泉安办〔2022〕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管理工作(在港区内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除外),危险化学品企业具体范围为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属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医药、化工企业的达标定级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规定自愿申请三级企业定级。

      四、企业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或地方监管部门组织专业力量规范评审,政府加强管理的原则。

      五、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七、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对其真实性负责,并由辖区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部门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经定级部门确认后,在市应急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的,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许可,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申请定级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总计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企业已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按规定进行自评,并完成自评发现问题的整改。

      (六)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七)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八)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九)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存在重大隐患,且申请定级之日前半年内不存在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十一)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供的材料及标准化自评报告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申请。

      九、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

      (一)经对照,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有错误的。

      (二)评审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他非正常生产、营运等情况的。

      (四)企业以涉密为由部分场所不接受、不配合评审组成员合理检查和取证(包括文字、影像)的。

      (五)经审核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

      十一、初次申请或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再次申请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原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在2021年8月1日之前,再次申请三级企业,需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重新申请定级评审。

      原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在2021年8月1日之后,再次申请三级企业,可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力量现场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将核查结果报市应急局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标准化得分达到原等级的要求。

      十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市应急局撤销其等级。市应急局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十三、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三)安全生产责任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四)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五)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六)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企业,优先推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十四、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评审人员,主要包括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职业安全健康等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化工、石油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3.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

      4.录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5.评审人员应定期(原则上每3年一次)参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及时更新、掌握评审工作有关要求。

      6.评审人员应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有参加评审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培训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经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三)评审人员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意见及结论等资料,并对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1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2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1.评审工作中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或者有偿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标准化培训、咨询、评审工作的。

      2.与申请定级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评审结论的。

      4.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未如实反映的。

      5.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十五、标准化三级企业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管理。

      (一)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指导申请企业正确使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申请、审核企业自评报告;

      2.采取合理、有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专业力量,并通知现场评审组在本规定限定的期限内完成现场评审;

      3.审核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材料,并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定期报送定级部门;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人员、评审专家库,并建立评审人员、评审专家档案;

      5.负责评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及时查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评审人员;

      6.配合做好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对评审的现场评审工作以及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进行抽查;

      7.做好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档案及抽查档案管理,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8.定期向定级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进展,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审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审核企业自评报告、开展现场评审等具体工作。

      2.应根据企业规模及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专家不得单独承担评审任务。

      3.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可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4.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评审记录应详实、准确、全面。

      5.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6.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现场核实材料、企业申请资料等。建立评审人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证书等相关材料。

      十六、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十七、本规定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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