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应急管理信用承诺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泉应急〔2021〕54号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方案》(泉信用办〔2021〕3号)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工作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安全生产氛围,经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信用承诺工作规则(试行)》,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抓好信用承诺工作的实施。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信用承诺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方案》(泉信用办〔2021〕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信用承诺工作规则。

  一、信用承诺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我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各类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非法人组织。

  (二)适用范围

  我局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证明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

  二、信用承诺的主要类型

  (三)主动型信用承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和行政办事事项中,根据办理的各种事项,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公开声明自身的诚信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对列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事项(项目),按照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岀行政审批服务申请时,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的,应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注: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不适用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五)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在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齐相关材料。

  (六)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科室(单位)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依法依规整改、诚实守信经营,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失信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http://credit.quanzhou.gov.cn/1335/9917.html)查阅信用修复指南,下载修复型信用承诺模板,向“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七)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由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规定的证明义务和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书面承诺已符合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证明,依据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承诺的内容

  (八)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1.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3.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4.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5.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网站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经查实,愿意接受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诺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

  6.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四、工作程序

  (九)梳理承诺清单。由审批科根据全局职能和权责清单,牵头梳理本部门的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制定信用承诺书文本,将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及信用承诺书在局网站公示,并报市信用办备案。

  (十)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文本由信用承诺主体填写、签字或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交由具体责任科室(单位)保存。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要釆取网上下载、现场提供等多种方式,确保承诺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信用承诺文本,各责任科室(单位)应指导承诺主体在办理业务时进行承诺。各责任科室(单位)应在信用主体做出承诺后7日内将承诺书电子扫描件(或复印)报送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一)事中承诺监管。各责任科室(单位)要根据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作出的《信用承诺书》,由审批科通过移动短信平台建立智能化提醒机制,在相关主体作出承诺的一定时间内通过短信进行提醒,开展事中承诺监管。

  (十二)公示承诺信息。承诺信息公示与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同步进行。各责任科室(单位)要及时在信用网站及本单位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信用承诺书、践行承诺情况。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五、信用承诺应用

  (十三)信用监管。各责任科室(单位)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在各承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下,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 应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地给予减分或降档等,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

  (十四)服务通道。对违诺者,各责任科室(单位)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十五)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享受扶持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扶持或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十七)其他应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应用。

  六、工作要求

  (十八)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制定信用承诺工作规则、信用承诺书模板及信用承诺事项清单,通过单位网站、行政服务中心、“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信用办备案。

  (十九)各责任科室(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信用主体主动承诺意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信用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鼓励信用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十)本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规则试行两年。

  附件:1.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2.信用承诺书(主动公开型)

  3.信用承诺书(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

  4.信用承诺书(信用修复型)

  5.信用承诺书(证明事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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