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信用承诺工作规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6-30 16:22

      一、起草目的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3.《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方案》(泉信用办〔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共包含六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信用承诺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信用承诺的主要类型、信用承诺的应用等。

      (一)信用承诺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我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各类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非法人组织。

      我局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证明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

      (二)信用承诺的主要类型

      1.主动型信用承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和行政办事事项中,根据办理的各种事项,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公开声明自身的诚信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对列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事项(项目),按照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岀行政审批服务申请时,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的,应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注: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不适用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3.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在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齐相关材料。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依法依规整改、诚实守信经营,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失信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http://credit.quanzhou.gov.cn/1335/9917.html)查阅信用修复指南,下载修复型信用承诺模板,向“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5.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由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规定的证明义务和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书面承诺已符合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证明,依据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信用承诺应用

      1.信用监管。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在各承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下,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 应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地给予减分或降档等,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

      2.服务通道。对违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3.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享受扶持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扶持或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

      本工作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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