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来源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19-05-07 16:05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4号),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是泉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起草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不含煤矿)、商贸、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要求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指导落实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级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进消防、森林和草地火灾扑救、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全市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省上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及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级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和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根据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护标准,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在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为: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不含煤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不含煤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上述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负责煤矿、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和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3)市商务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4、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分工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质量监督管理。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港区外的化工建设工程(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依法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辖区内港口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权限依法负责港区内的化工建设项目(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5、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主任:万小翠    联系电话:22374213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政务公开、安全保卫、信访、精神文明、综治平安等。承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材料的起草,以及部门各项资料综合汇总。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编制全市综合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宣传教育培训科) 

  主任:游劲汉   联系电话:0595=28285833

  承担应急值班、政务值班等工作,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开展应急会商,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救援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市级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参与对外应急救援。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建、管理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科技支撑作用。 

  (三)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负责人:郭依心    联系电话:0595=28285715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省上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四)火灾防治管理科 

  负责人:林永源   联系电话:0595=28285895

  协调落实有关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地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五)防汛抗旱科 

  负责人:陈国材  联系电话:0595=22572870

  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六)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科长:潘文祥    联系电话:0595=28679557

  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科长:陈庆超   联系电话:0595=22374215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八)安全生产基础科 

  科长:杨子超    联系电话:0595=28385800

  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等8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内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协调科 

  负责人:陈梓平    联系电话:0595=22374201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具体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分解下达市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十)行政审批科 

  科长:张济显   联系电话:0595=22132256

  依法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的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工作;制定审批事项办理规程、服务指南和流程图,负责审批业务咨询、查询和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发布、维护工作。负责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主任:张犇    联系电话:0595=28285725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行政单位: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5楼

联系电话:0595-22374213

传真号码:0595-22374214

电子邮箱:qzsajjgk@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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