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3-00068
    • 备注/文号:泉应急〔2023〕10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25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10-25 10:24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执法支队:

      现将《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应急厅办便函〔2023〕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相关业务科室(执法支队)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要立即组织学习,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明确职责分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局负责。同时,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拟列入、移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局法制办进行审核确认;执法支队负责相关执法流程的执行及信用平台的具体操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三要规范操作程序。“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拟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应急局应先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再下发《告知书》(参照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告知的应急局提出异议申请。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可直接下发《决定书》(参照附件2)。“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自决定之日起3年。符合《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可申请提前移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参照附件3)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1.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

      2.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3. 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抄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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