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2-00078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南安市官桥镇“8.3” 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2
    南安市官桥镇“8.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南安市官桥镇“8.3” 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 时间:2022-12-22 15:29

      2022年8月3日14时15分许,贵CF41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贵CF4107号牵引车)牵引贵C20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贵C2067挂号罐车)停靠于南安市官桥镇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贵C2067挂号罐车在罐体清洗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总工会,南安市人民政府,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泉州市纪委监委派人参与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分析现场视频、委托资质机构和聘请专家开展技术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贵CF41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69SNFKB-AD,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5月25日,道路运输证号:黔交运管遵义字520324001559号,发证日期:2021年5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

      贵C206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型号:正康宏泰牌HHT9402GRYE,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5月25日,道路运输证编号:黔交运管遵义字520324001562号,发证日期:2021年5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

      贵CF4107号牵引车、贵C2067挂号罐车的实际车主为毛祖联。2021年5月30日,毛祖联与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营运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由毛祖联出资99.5%,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0.5%,购买上述车辆,并以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办理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但实际由毛祖联自行经营、自负盈亏。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车辆营运安全监管,并每年收取8000元的安全管理费。

      (二)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毛祖联分别于2022年2月、6月雇佣罗文波、李光党担任贵CF4107号牵引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罗文波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201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7年5月30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7年5月30日。

      李光党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2020年5月25日至长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8年5月17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8年5月17日。

      (三)涉事车辆营运情况

      经车主毛祖联同意,贵CF4107号牵引车由罗文波、李光党2人驾驶、押运,并在货物运抵地自行寻找和承接下一单业务。运费由驾驶员与毛祖联定期结算。事故发生前数日,贵CF4107号牵引车(牵引贵C2067挂号罐车)运输的货物及路线如下:

      2022年7月28日10时35分至19时10分,自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装载醇基燃料(甲醇),运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2022年7月29日15时19分至7月31日14时45分,自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云南大为恒远化工有限公司装载苯,运送至江苏省常州市。

      2022年8月2日10时53分至8月3日12时26分,自江苏省常州市常州菲纳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载石脑油,运送至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9月3日,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山峰村还房6栋一单元304,法定代表人:郑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HYATM0K,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医疗废物、危险废物、2类、3类、4类、9类、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剧毒化学品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

      该公司共有货运车辆113辆,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88辆,普通货物运输车25辆,驾驶员88人,押运员61人,管理人员9人,其中6人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公司设立安全科,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科长陈传林,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21年4月20日,公司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达标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4月19日。

      (五)相关单位概况

      1.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6月10日,注册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官仙路93号,法定代表人:闭爱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BPF0G893,注册经营范围:“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品。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物);燃气经营。”

      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清杉,实际经营业务为向周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销售车用燃料油。实际经营日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事故发生前。该公司有何林、方世宗2名作业人员,其中,何林系驾驶员,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2021年6月7日至2027年1月27日。方世宗系押运员,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4年8月7日。

      2.常州菲纳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5月7日,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华阳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89202260,经营范围:“废机油再生基础油的研发;废旧机油回收及资源利用;利用废物(油)炼油加工。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经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系统,该公司持有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WH安许证字[D00761]},许可范围:“氢(375.5吨/年)、汽油(1600吨/年)、柴油[闭杯闪点≤60℃](3720吨/年)、硫氢化钠(741吨/年)、氨溶液[含氨>10%](360吨/年)”,有效期: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

      (六)技术鉴定情况

      经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现场存留的所有液态物料进行技术鉴定。涉案石脑油硫含量达86mg/kg,闭杯闪点为-3℃,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实施指南的规定,该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委托泉州市安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福建合赢职业卫生评价有限公司对涉事罐体内残留气体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苯蒸气的浓度为665.5mg/m3,一氧化碳气体的浓度为123mg/m3,非甲烷总烃的浓度为2628mg/m3,氧含量为19.4%。在涉事罐体因事故救援已混入大量空气的情况下,罐内苯蒸气浓度仍远超国标规定的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①,氧含量仍低于作业环境氧含量最低要求?。

      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第4.1条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10mg/m3”。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3.2条:“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七)尸体检验情况

      经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文波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罗文波系冠心病基础上,因苯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日,陈清杉通过朋友魏雷向常州菲纳斯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石脑油33.78吨,拟从常州运往泉州(陈清杉自提)。魏雷通过危险货物运输中介发布了货运需求。罗文波承接了该业务。8月2日上午9时许,罗文波、李光党驾驶贵CF4107号牵引车(牵引贵C2067挂号罐车)到常州菲纳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载石脑油。8月3日上午12时26分到达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3时许陈清杉安排何林将车上石脑油卸入赣DD821挂号罐车罐体内。13时40分许卸油结束。

      因罗文波于8月3日上午承接了从泉州市惠安县运载三甲苯到广东省东莞市的业务,拟下午前往惠安县装载三甲苯。按托运人的要求,为避免污染物料,8月3日14时15分许,罗文波借用水管,进入停靠于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车场内的贵C2067挂号罐车罐体内进行清洗,不久便昏倒在罐内。李光党察觉情况有异,爬上罐顶呼叫罗文波,发现其没有反应,便进入罐内试图救人,之后也昏倒在罐内。何林听到李光党的呼喊声后,爬上罐顶查看,发现罗文波和李光党都昏倒了,便喊人帮忙。方世宗、陈清杉、魏雷先后闻讯赶到,并使用木梯、绳索开展救援。14时21分,陈清杉沿木梯进入罐内,下罐不久便昏倒。魏雷见状,赶紧下罐用绳索将陈清杉绑好。何林、方世宗、魏雷三人合力将陈清杉从罐内拉出,置于罐顶由魏雷实施人工呼吸。14时22分至24分,何林分别拨打110、119、120报警求救。

     

      图中4号为涉事的贵C2067挂号罐车,5至9号为旧罐车改造而成的储罐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电话后,官桥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南安市官桥医院救护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现场救援人员成立2个救援小组展开救援。14时36分,被困罐顶的陈清杉获救,由120救护车送往官桥医院。经初步治疗后,陈清杉意识恢复清醒,15时30分,转往南安市医院,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进一步医治;14时39分,罗文波被救出罐体,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55分宣布临床死亡;14时42分,李光党被救出罐体送往官桥医院,经吸氧处理后,即转南安市医院抢救,后再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医治;当日14时53分,现场救援结束。

      事故发生后,官桥镇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医疗救助、事故调查、现场管控、信息报送、善后处置、舆情管控等6个工作小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加强专门值守,严格封锁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组织对周边工厂、民居拉闸停电,严防发生次生灾害,并安排一名党政领导密切跟踪伤者情况。同时,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相关部门、驻村工作队、社区两委等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向罗文波、李光党家属通报事故初查情况和伤员救治情况。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本起事故整个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迅速、现场施救有效、医疗救治精心、舆情社情平稳。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罗文波,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押运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2.李光党,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押运员,在事故中受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治疗。

      3.陈清杉,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事故中受伤,经送医治疗,现已痊愈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暂为24.58万元(均为伤者医疗费用,死者相关赔偿尚在协商中)。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贵C2067挂号罐车罐体处于密闭或者半密闭状态,空气无法流通,且长期用于装载苯、石脑油、柴油、甲醇等易挥发的液体化学品,导致罐体内部充斥着大量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不足。在此情况下,罗文波忽视清罐作业存在的中毒窒息等安全风险,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有关规定,在未经检测、通风,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罐清洗,导致苯中毒身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施救人员李光党、陈清杉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冒险进入罐体施救,造成事故危害后果扩大。

      (二)间接原因

      1.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被挂靠,且对挂靠车辆及其驾驶押运人员失管失控。一是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明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运输介质时需要进行清罐作业,但未辨识出清罐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未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未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二是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结合公司实际对罗文波、李光党开展线下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其开展清罐作业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致使罗文波、李光党缺乏清罐等缺氧危险作业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未能认真审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未提取所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履行车辆出行前安全告知义务,致使驾驶押运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到所运载货物的危险性和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①。

      2.毛祖联,作为贵CF4107号牵引车、贵C2067挂号罐车的实际车主和罗文波、李光党的实际雇主,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资质,将车辆违法挂靠于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对罗文波、李光党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进行清罐?。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违章作业引发化学品中毒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罗文波,贵CF4107号牵引车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清罐作业存在的中毒窒息等安全风险,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的规定,在未经检测、通风,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违规进罐清洗,导致中毒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郑坤,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工作。经查,郑坤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未针对清罐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认真组织落实对罗文波、李光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毛祖联,贵CF4107号牵引车、贵C2067挂号罐车实际车主。经查,毛祖联将车辆违法挂靠于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对罗文波、李光党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有污染处置能力的机构进行清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4.陈传林,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长,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查,陈传林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到位,未针对清罐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对罗文波、李光党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5.李光党,贵CF4107号牵引车驾驶员、押运员,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冒险进入罐体施救,对事故危害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尚处于治疗过程中,建议由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交通运输部门待其康复后,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三)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交通运输局着力行业源头监控、车辆动态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提升监管效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该县2家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并组织其观摩了遵义市交通运输局主办的“遵义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2022年度应急处置联合演练”。2022年以来多次前往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其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该企业存在的贵CF4107号牵引车违法挂靠经营及应急救援预案不够完善的问题,建议由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1.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其实际控制人陈清杉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7月2日、8月2日向江苏常州菲纳斯能源有限公司购买石脑油31.58吨、33.16吨、33.78吨,储存于公司停车场,售卖给周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经鉴定8月2日所购石脑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并委托福建省雄伟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进行安全评估,上述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建议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查处,并由南安市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清杉涉嫌危险作业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常州菲纳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售卖危险化学品石脑油,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常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核实处理。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1.南安市商务局。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取消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并要求原审批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南安市商务局作为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的原审批部门,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负有监管职责。经查,事故发生前,南安市商务局未认真履行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工作要求不到位,未将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纳入监管,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未对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1)吴*敏,男,2017年3月9日至2022年6月1日,担任南安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与运行科科长,主持该科工作。根据《南安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委办〔2019〕54号),市场建设与运行科负有“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原油、成品油流通”的职责。经查,吴长敏对自身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未将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纳入监管,未将其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

      (2)赖*分,女,中共党员,2022年6月1日至事故发生时,担任南安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与运行科科长,主持该科工作。经查,赖彬分接任市场建设与运行科科长后,对工作职责理解有误,未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展监管。

      2.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委办〔2019〕58号),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负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责职。经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够到位,督促乡镇开展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摸排工作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陈*辉,男,中共党员,2020年11月10日起至事故发生时,担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科长,主持该科工作。根据《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委办〔2019〕5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经查,陈锦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够到位,督促乡镇开展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摸排工作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经查,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辖区内设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未能根据《南安市内设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内传〔2022〕17号)细化工作方案,未能划分责任区并明确到人,未针对村委摸排不力的情况牵头组织官桥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内设加油站点摸排情况进行督查,未发现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频繁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送石油成品油到辖区内设加油站点的非法经营行为。

      张*,男,中共党员,2002年8月至事故发生时,担任官桥镇企业管理站主任,牵头负责官桥镇内设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经查,张锋组织开展辖区内设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未能根据《南安市内设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内传〔2022〕17号)细化工作方案,未能划分责任区并明确到人,未能针对村委摸排不力的情况牵头组织官桥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内设加油站点摸排情况进行督查,未能及时发现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4.南安市官桥镇金桥社区居委会。经查,金桥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辖区内设加油站和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摸排不力,未能全面深入排查辖区内流动加油罐车、企业厂区、汽修厂等,未发现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频繁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送石油成品油到辖区内设加油站点的非法经营行为。

      (1)陈*明,女,中共党员,2009年7月至事故发生时,担任金桥社区居委会书记。经查,陈丽明组织开展辖区内设加油站点摸排不力,未能全面深入排查辖区内流动加油罐车、企业厂区、汽修厂等,致使未能发现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2)陈*川,男,中共党员,2021年8月至事故发生时,担任金桥社区居委会纪委委员,挂片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网格员。经查,陈永川未能全面深入排查其负责网格内的流动加油罐车、企业厂区、汽修厂等,未能发现南安市南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建议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及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建议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交通运输局督促贵州捷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事故中发现问题的隐患整改,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严厉打击非法挂靠经营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二)持续开展内设加油站点整治工作

      南安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南安市编办的工作分工和法定职责,深入开展内设加油站点整治工作。南安市各乡镇村居要加大日常巡查巡检力度,落实网格化责任,全面摸排辖区内设加油站点和成品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立台账并及时汇总上报;南安市商务局要切实履行成品油流通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强化对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对非法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打击力度;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内设加油站点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追根溯源工作,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沿成油品经销链顺藤摸瓜,严厉打击不合格成品油源头企业,同时,要主动作为,推动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将市场主体登记中包含成品油经营的市场主体主动推送或协助相关部门申领有关名单,形成对非法成品油加工经营点的打击合力。

      (三)加强危货运输车辆管控力度

      南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20〕116号)要求,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部门间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辖区内运输企业所属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电子运单、卫星定位等监管信息,强化信息交叉比对。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快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结合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受理、部门抄告、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以成品油等危险货物为重点,强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货运场站等关键区域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道路运输单证、运输工具合格证和货物包装标志等手段,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行为,严防危险品谎报、瞒报、匿报。

      (四)强化缺氧危险作业管理

      南安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将缺氧危险作业纳入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内容,特别是督促使用罐车进行危险货特运输的企业要针对缺氧危险作业特点,深入开展风险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救援器材,编制应急处置卡,加强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切实增强员工自救互救能力,提高救援有效性。同时,要收集梳理近年来缺氧危险作业事故典型案例,制作成有思想、有温度、有感染力的警示教育片,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载体,抓好缺氧危险作业警示教育“五进”活动,切忌盲目施救,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提高安全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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