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0-00045
    • 备注/文号:公告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0
    泉州市第四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曝光案例
    来源: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 时间:2020-07-20 18:01

      为进一步警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公开曝光我市2020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功艺轩(泉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0年4月17日,台商区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功艺轩(泉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二、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教育和培训违法案

      2020年4月20日,洛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禾洋工业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未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三、泉州零点建材有限公司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0年5月21日,洛江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泉州零点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塘西工业园)车间内设置1张床铺、住2人,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洛江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临时查封。

      四、漳州市吉列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货运车辆案

      2020年6月22日,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石狮大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闽E77327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EC02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平板上加装焊接车厢。经查,闽E77327(闽EC02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者为漳州市吉列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秀凤),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4999万元整。

      五、泉州市恒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2020年4月21日,洛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恒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2号园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六、华大物流园李子祥物流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0年4月27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在位于丰泽区华大街道华园北路246号华大物流园的第八、九间的李子祥物流点周转仓库内储存有真空电镀罩光面漆共50桶(16KG/桶),外包装为纸箱,内包装为铁桶,张贴有明显“易燃液体”安全警示标志,该仓库不是经审核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该物流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七、泉州台商投资区弘润医院消防安全违法案

      2020年5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泉州台商投资区弘润医院(法定代表人:温某丽,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1.消防控制室消控主机存在故障不能正常运行;2.水泵房存在故障无法正常联动;3.一层、二层部分自动喷淋配置不符合标准;4.一层封闭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医院处罚款人民币8.2万元整。

      八、泉州市浩邦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案

      2020年3月26日,台商区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浩邦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于第三层和第四层)与该公司办公场所(设于第二层)处于同一幢建筑物内,且与相邻企业的办公室所在建筑物贴邻设置(两座建筑物之间采用防火墙隔开);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于第三层和第四层)与宿舍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达不到25m规范要求;3.建筑物五楼屋顶设置的干式除尘系统只设置有一个小的泄爆口,其泄压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4.喷漆房内设有非防爆型的插座。3月31日,依法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九、闽狮渔06658船长傅国平未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案

      2020年3月13日,闽狮渔06658船从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出海,于03月20日12时左右回到祥芝中心渔港。经石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实,该船本航次船长为傅国平,未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十、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0年3月18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雪颜)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十一、泉州市丰泽区爱心食杂百货超市消防违法案

      2020年3月18日,丰泽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爱心食杂百货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泉州市丰泽区爱心食杂百货超市处罚款人民币3.06万元整。

      十二、泉州市浦西三号置业有限公司消防违法案

      2020年4月8日,丰泽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中骏天峰3号楼B座6F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被占用等消防安全隐患,其物业管理单位泉州市浦西三号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泉州市浦西三号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91万元整。

      十三、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博俊系统门窗加工厂消防违法案

      2020年5月21日,洛江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博俊系统门窗加工厂(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万虹路80号,主要负责人:张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车间设置员工宿舍,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洛江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临时查封。

      十四、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案

      2020年4月23日,泉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尾矿库排洪系统的截水沟严重堵塞,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排洪系统截水沟堵塞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十五、泉州市丰泽区丰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隐患案

      2020年3月26日,丰泽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丰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源淮花苑进行检查,发现小区消火栓无水、消防控制主机不能正常使用、部份室内消防栓未配备水枪水带等消防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泉州市丰泽区丰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十六、泉州明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违法行为案

      2020年3月30日,丰泽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迎津街89号4-7层进行检查,发现泉州明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该区域重新装修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区域,并处罚款人民币5.16万元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