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200-2021-00012
    • 备注/文号:泉防指〔202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07
    泉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泉州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时间:2021-02-07 10:29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防旱抗旱减灾工作,提高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和抗旱主动性,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推动抗旱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抗旱应急预案》(详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抗旱应急预案

     

     

      泉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年2月7日

     

     

      泉州市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防旱抗旱减灾工作,提高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和抗旱主动性,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推动抗旱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福建省抗旱工作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市级总体抗旱工作预案,适用于市辖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指导各县(市、区)总体抗旱应急预案和城市、区域、生态等专项抗旱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生态,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重点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4) 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坚持依法抗旱和救灾,规范抗旱行为。按照统一部署,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 加强基层,依靠群众。坚持抗旱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旱抗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和群众的防旱抗旱应对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市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市直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统一指挥全市防旱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抗旱工作的决定和指令;组织召开抗旱会商会,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作出抗旱工作决定、指令;组织制订抗旱调水方案,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组织协调抗旱应急队伍开展抗旱救灾;组织、指导灾后处置及相关协调工作。督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必要时,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工作。

      2.2.2 市防汛办

      收集、研判、报告旱情、灾情信息和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源运行状况;分析旱情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应急处置建议供指挥部决策,传达省、市防指决定、指令;负责上级抗旱补助经费、市级抗旱经费的协调与安排,市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了解抗旱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防旱抗旱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市抗旱服务队伍和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2.3 各相关单位职责

      (1)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分析研判舆情,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做好按基建程序管理的有关抗旱应急工程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等工作。

      (3)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防旱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调拨、发放及灾民生活救助,灾情统计、核实与上报等工作;组织、指导消防部门应急送水,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督促各级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工作。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4)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负责水利工程调度,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组织实施有关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及时调解水事纠纷。负责大中型水库蓄水供水监测,制定抗旱调水方案,落实抗旱调水指令。负责干旱期间调整水库电站生态流量调控与考核方式。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抗旱救灾工作,督促各企业执行市防指下达的抗旱调度命令,做好中水回用,节约用水。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抗旱电力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救灾所需设备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6)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受旱区饮用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群众开展水质消毒,确保饮用水安全。

      (7)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协助查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打击盗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同做好抗旱车辆特别通行证的发放工作,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抗旱救灾工程用地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抗旱救灾用地和地下水应急水源地勘测等保障工作。

      (9)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干旱期间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查,防止饮用水源地受到环境污染。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干旱期间调整水库电站生态流量与考核方式。

      (10) 市城市管理局:部署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按照市指挥部要求,暂停或限制受旱区绿化、道路冲洗等用水和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1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受旱区房建和市政工程减少或暂停基建用水。

      (12)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中心):优先组织和提供抗旱救灾交通运输工具,保障运输道路畅通。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配合做好交通管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负责指导所管辖单位暂停或限制受旱区绿化、道路冲洗等用水。

      (13)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并组织恢复生产。组织有排灌机械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队参与(洪涝)抗旱救灾,要求有关农机产销企业做好排灌机械及相关零配件供应。研究制定灾区灾后农业生产的扶持政策。负责提供农作物播种面积、种植结构、产量及收集旱情、苗情。负责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灾后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技术指导,帮助灾区人民搞好抢收抢种,恢复生产。

      (14) 市林业局:负责林区抗旱和因旱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

      (15) 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收集上报渔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渔业抗旱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16) 市气象局:负责旱情监测和预报,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受旱各地周、旬、月降雨、气温等相关资料,并分析未来的气候态势,提出抗旱建议和意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7) 泉州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提供大中型水库蓄水、河道、旱区代表站点的降雨、蒸发、来水等情况和有关水文信息资料,分析未来旱情发展趋势及水情预报、对抗旱的不利影响。

      (18) 市商务局:加强对受旱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控,负责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9)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农村广播“村村响”系统建设管理,把旱灾预警广播纳入农村“村村响”管理体系。负责对全市旅游机构通报最新旱情,并督促、协助各旅游机构对游客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及落实情况的检查。

      (20)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及时提供所辖发电厂(站)和电网运行信息,做好计划用电,电调服从水调,保障抗旱、救灾用电的优先供应。

      (21) 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供水所辖区域的统筹调度联网联调,科学制定供水方案,最大限度做好城镇供水保障。

      (22)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州分公司:负责全市广电线路的畅通。线路中断后及时抢修,确保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畅通。保障广电网络平建设维护的应急广播正常发挥作用,通过福建网络平台宣传抗旱方针政策和动态。

      (23) 泉州军分区、武警泉州支队:负责协调驻泉部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区官兵、驻泉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行业自身抗旱工作,在干旱期间,承担市委、市政府、市防指部署的临时紧急抗旱救灾任务。

      3 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

      福建省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综合指标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比(%)

    5~20

    20~30

    30~40

    >40

    饮水困难人数百分比(%)

    0.5~5

    5~7.5

    7.5~10

    >10

    城市干旱缺水率

    5~10

    10~20

    20~30

    >30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率(%)

    -10~ -30

    -30~ -40

    -40~ -50

    <-50

     

    参考指标

     

     

     

    连续

    无有效降雨日

    春季(3月5月)

    秋季(9月11月)

    10~20

    21~45

    46~60

    >60

    夏季(6月8月)

    5~10

    11~15

    16~30

    >30

    冬季(12月2月)

    15~25

    26~45

    46~70

    >70

    降雨量距平百分率(%)

    月尺度

    -60~ -40

    -80~ -60

    -95~- 80

    <-95

    季尺度

    -50~ -25

    -70~ -50

    -80~- 70

    <-80

    河道来水量距平

    -10~ -40

    -40~ -50

    -50~ -60

    <-60

     

      参照国家防办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参照我省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标准,选用农业作物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连续无降雨日数、降水量距平百分率、水库蓄水距平百分率、河道来水量距平和城市干旱缺水率等7个干旱指标,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具体划分见上表)。

      4 预防预警

      4.1 监测预测

      应急、农业、水利、工信、渔业、气象、水文、水务等成员单位负责旱情、灾情监测预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干旱发展趋势,将监测预报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并按职责视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2 预防准备

      当干旱参考指标达到轻度以上时,采取以下预防准备。

      (1) 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应对干旱的思想准备。

      (2) 组织准备。市应急、农业、水利、城管、林业、气象、水文、水务等成员单位实行应急值班,密切监视旱情,落实抗旱责任,强化措施保障。

      (3) 方案准备。督促指导下级落实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提出抗旱工作方案。

      (4)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潜力。

      (5) 队伍准备。加强抗旱服务队伍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6) 抗旱检查。开展抗旱准备工作检查,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4.3 信息收集

      4.3.1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土壤墒情、受旱范围、影响人口、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4.3.2 干旱灾害发生后,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旱情、灾情。轻度干旱时,实行旬报;中度干旱时,实行周报;严重、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市农业、水利、工信、渔业、城管、气象、水文、水务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决策依据,第一时间将重要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市防指适时发布旱情预警信息。

      4.3.3 市防指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旱情和灾情信息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4.4 信息发布

      4.4.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未经审核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4.4.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干旱等级、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5 应急响应

      市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及后续气象态势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可越级启动。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5.1 响应行动

      抗旱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5.1.1 Ⅳ级应急响应

      干旱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和人畜饮水造成一定影响,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作出以下应急行动:

      (1) 市防办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并作出相应安排。

      (2) 市气象、水文、应急、水利、农业、工信、城管、水务等成员单位强化应急值班,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3) 市水利部门及时开展引水、输水渠道整治,确保水路畅通,并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加强蓄水管理,严格控制水库、塘坝放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导农村供水安全。及时调控各类水库电站下泄生态流量。

      (4) 市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水利部门调控各类水库电站下泄生态流量。

      (5) 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职责承担本辖区抗旱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每周报告旱情、灾情。

      5.1.2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干旱预警Ⅲ级以上且干旱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和人畜饮水造成较大影响,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并作出以下应急行动:

      (1) 市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抗旱工作。

      (2) 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每周向市防办提供受旱地区各县市天气监测预测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组织受旱地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 泉州水文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主要江河径流代表站点的降雨、蒸发、来水等情况和有关水文信息资料,分析未来旱情发展趋势及水情预报、对抗旱的不利影响。

      (4) 市水利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大中型水库蓄水情况,实施开源节流和应急供水,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开展应急性打井、建蓄水池、开挖输水渠、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具有城镇供水功能的水库留足生活用水水源,压缩农业灌溉用水,加强农村供水。及时调控各类水库电站下泄生态流量。

      (5) 市农业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作物受旱统计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旱区农业抗旱措施,适时开展抗旱浇灌,引导农民走发展节水、高效、生态农业之路,变对抗性种植为适应性种植,积极推广使用农业抗旱新技术和新产品,做好农业抗旱工作。

      (6) 市城市管理部门、泉州水务集团每周向市防指报告受旱城市缺水情况,部署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向市防指报告受旱时段全市各城区供水和缺水情况及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7) 市工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向市防指报告重点工业企业的缺水情况,灾情及其解决措施情况

      (8) 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9)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收集、统计渔业旱情,并向市防指报告,部署旱区做好渔业抗旱工作。

      (10) 市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协调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11)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配合调控各类水库电站下泄生态流量。

      (12)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

      (13) 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两报。

      5.1.3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干旱预警Ⅱ级以上且干旱综合指标达到重度干旱,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人畜饮水出现严重困难,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重点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田和高效经济作物关键生育期用水等。

      (1)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督导。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同时向省防指、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2) 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全市各地降雨、气温等情况,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 泉州水文部门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大中型水库蓄水、河道、旱区代表站点的降雨、蒸发、来水等情况和有关水文信息资料,加强旱情发展趋势及水情监测预报。

      (4) 市水利部门每日向市防指报告水库蓄水供水情况,并分析评估对供水工作的影响,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指导受旱地区统筹协调供水、发电、灌溉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必要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5) 市农业农村部门每日向市防指报送农业旱灾信息,指导各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6) 市城市管理部门、泉州水务集团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受旱地区城市缺水情况,按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组织指导受旱城市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提请地方政府限制城市供水范围内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和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7) 市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地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当地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决定,严防饮用水源地水质下降。

      (8) 市工信部门、供电公司加强用水用电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编制用水用电序位,并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9) 市卫健委负责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10) 相关驻泉部队、宣传、气象、水利、应急、城管、农业、渔业、林业、生态环境、水文、水务等视情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11)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抗旱工作。

      (12) 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并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抗旱工作。

      5.1.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干旱预警Ⅰ级且干旱综合指标达到特大干旱,旱情可能对农业、工业、渔业、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人畜饮水出现危机时,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重点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

      (1) 市人民政府召开抗旱救灾工作会议,紧急部署抗旱工作;市防指指挥长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强化相关应急调度措施。紧急采购、调拨抗旱流动机械设备和物资,并接受社会捐助,统一用于抗旱减灾。派出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2)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形势会商,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扩大)和受旱地区领导会议,协调各部门和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动员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送水服务。协调驻泉部队、消防队伍等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人工应急送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协调申请特大抗旱经费。

      (3) 市气象部门每日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加密报告全市各地的降雨、气温等情况,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落实指挥部部署,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 泉州水文部门每日向市防指报告主要江河径流、大中型水库蓄水、降雨和蒸发变化情况,并分析评估对抗旱供水工作的影响。

      (5) 市水利部门调度大中小型水库根据蓄水量,放弃农田灌溉,适量动用水库的死库容,确保对城区和农村供水安全。加强临时引调水工程建设,城区适度超采地下水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部门的生产;启动应急备用水源,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企业生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6) 市农业部门每日向市防指报送农业旱情灾情信息,全面动员受害地区干部群众全力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7) 市城市管理部门、泉州水务集团每日报告受旱地区城市缺水情况,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提请地方政府限制直至暂停城市供水范围内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和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8) 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9) 市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当地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决定,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10) 市工信部门、供电公司加强用水用电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编制用水用电序位,并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11) 市卫健委应加强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12) 根据应急需要,驻泉部队、气象、水文、应急、水利、农业、渔业、林业、工信、城管、住建、生态环境、宣传、水务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协助市防指开展抗旱工作。

      (13) 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采取紧急措施,切实帮助旱区减轻灾害,确保灾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4) 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报告旱情灾情及其抗旱工作情况,发动群众组织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5.2 信息发布

      (1)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发布,有关灾情由市防指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审核、发布。

      (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网络信息简报等。

      5.3 应急解除

      (1)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市防指应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市防指应适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

      (2) 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 应急响应解除后,受旱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 损失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

      6.2 灾民救助与灾后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卫生防疫、生产恢复等工作。发生严重旱灾的县(市、区)政府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订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在大力开展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扩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3 灾后总结

      受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对抗旱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按照要求储备充足抗旱救灾物资,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时调得出,用得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7.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队伍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

      7.3 技术保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国家防总、省防指组织建设抗旱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异地会商系统等建立健全抗旱调度决策系统,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等部门有抗旱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当发生旱灾时,专家组成员由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4 队伍保障

      抗旱服务队伍是我市抗旱减灾的重要力量,要加强现有抗旱服务队伍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队伍的运行机制,积极创新服务机制和生存发展体制机制。同时,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各级抗旱服务队伍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市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县(市、区)、各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抗旱应急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防指,市委办、市政府办,各县(市、区)防指。

      泉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