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200-2020-00093
    • 备注/文号:泉安委〔2020〕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5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时间:2020-11-25 14:57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安办,市委办、市政府办。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印发

     

     

      泉州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2

      2.1 领导小组构成和职责 3

      2.1.1领导小组构成 3

      2.1.2领导小组职责 3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3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 3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4

      2.3 指挥部构成和职责 4

      2.3.1指挥部构成 4

      2.3.2指挥部职责 5

      2.4 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6

      2.5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责 8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 8

      2.6.1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9

      2.6.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9

      2.7 工作组职责 9

      2.8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10

      2.9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10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10

      3.1 预警行动 10

      3.2 信息报告 11

      3.2.1事故报告的程序 11

      3.2.2报告的内容 11

      4 应急响应 12

      4.1 分级响应 13

      4.2 响应程序 13

      4.2.1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14

      4.2.2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响应 15

      4.2.3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 15

      4.2.4领导小组响应 15

      4.2.5市直有关部门响应 15

      4.3 现场处置措施 16

      4.4 信息发布 17

      4.5 应急结束 17

      5 后期处置 18

      5.1善后处置 18

      5.2清点工作 19

      5.3总结与评估 19

      6 保障措施 19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9

      6.2 应急救援保障 20

      6.3 应急保障 20

      6.3.1救援装备保障 20

      6.3.2物资保障 21

      6.3.3交通运输保障 21

      6.3.4医疗卫生保障 21

      6.4 应急经费保障 21

      7 预案管理 21

      7.1 培训与宣传 21

      7.2 预案演练 22

      7.3 预案修订 22

      7.4 预案实施 22

      附件:泉州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2)(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非煤矿山特大事故的前期处置。

      (3)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设区市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响应者。

      (3)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协调有序,紧密配合。

      (4)依靠科学。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依靠先进设备,科学决策,依法施救。

      (5)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联动联防机制,合理有效利用社会各种救援力量,实现资源共享。

      (6)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作组、市直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构成。

      2.1 领导小组构成和职责

      2.1.1领导小组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驻泉部队等单位领导组成。

      2.1.2领导小组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泉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0595-22305121。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较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3 指挥部构成和职责

      2.3.1指挥部构成

      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后县(市、区)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政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救护队伍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作调整)

      (1)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抢险救援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4)医疗救治组: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救护人员组成,市卫健委负责协调。

      (5)物资供应组:由当地经信、交通、商务、国资和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

      (6)治安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民警组成,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工会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单位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9)宣传报道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办、宣传、应急等部门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2.3.2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领导小组协调,并说明需要增援的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

      (1)现场指挥组: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灾变。

      (2)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保障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

      (4)医疗救治组: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救护和转运伤员。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质、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6)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治安巡逻、矿区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负责参加现场抢险的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食宿、接待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补偿或赔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

      (9)宣传报道组:负责新闻组织与发布工作。

      2.4 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市委办: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事故网络舆情监管工作。

      市政府办(外事办):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调度指令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工作。

      市工信局:组织协调事故抢险与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度。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并为县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救灾庇护场所及其救灾物资的管理。

      市国资委: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市医保局:负责事故有关的医保工作。

      团市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驻泉部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各军种及防化部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

      2.6.1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其它专业救援队伍和武警消防等其它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调用驻泉部队、省级和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护队伍或外省、市矿山救援力量。

      2.6.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7 工作组职责

      工作组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 指导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成员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组的职责是:

      较大事故发生后,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指挥部的指挥职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8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县两级矿山救援专家库中抽调,分别由市、县应急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调取,必要时请求省安委会从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调取协助。

      2.9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严重可建议市政府安委会发布可能发生非煤矿山较大灾难的预警信息。市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3.2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较大隐患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已经发生的较大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1事故报告的程序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市属企业、中央在闽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市有关部门(单位)、省和市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应急局。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3)对于已经明确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以及因非煤矿山发生爆炸、塌方等事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市应急局接到信息报告后采用速报方式在15分钟内上报市政府。 

      (4)市应急局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送至省应急厅。 

      (5)市应急局值班室及值班人员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带班局领导、分管局领导以及相关业务处、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应急厅报告和续报。 

      (6)市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当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全市事故报告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为0595-22305121。 

      3.2.2报告的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速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事态发展严重,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重大事故。 

      I级响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2)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非煤矿山较大事故。 

      Ⅱ级响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3)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设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非煤矿山一般事故。 

      III级响应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非煤矿山事故时启动IV级响应。 

      IV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4.2 响应程序

      4.2.1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响应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响应

      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成立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和领导小组。

      4.2.3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

      (1)立即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2)立即向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省应急厅。 

      (4)草拟工作组组成人员,报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与工作组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III级以上事故的时,要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6)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按规定报告领导小组,通报其他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2.4领导小组响应

      (1)研判是否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2)根据需要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泉部队、省或国家矿山救护队和外市(外省)矿山救护队伍。 

      (4)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 

      4.2.5市直有关部门响应

      市公安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环保局、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员及有关人员根据工作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4.3 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 

      (4)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道路、井巷工程、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等各相关系统,努力创造事故救援的有利条件;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险工作所必需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8)矿井井口、进入露天矿山的通道、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9)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有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上级政府的批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对于跨县(市、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事故,由宣传报道组协调主流媒体及时刊播指挥部提供的事故信息。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教,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5.3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参与依据之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领导小组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并要确保联络畅通和及时更新。市应急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5-22305121。 

      发生一切紧急情况求救电话:

      各级公安(110、122),      消防(119),

      医疗急救中心(120),       电力抢修(95598),

      污染事故(12369),         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

      市委总值班室电话:0595-22282120   传真:0595-22289120

      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95-22282150 、22386229 传真:0595-22287542

      省应急厅值班室电话:0591-87521854   传真:0591-87548643

      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保障

      我市主要矿山救援队伍:

      1、福能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天湖山救护队,所在地永春县下洋镇;

      2、三泉矿山救护有限公司泉州市救护小队,所在地永春县下洋镇;

      3、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所在地泉州市区。

      泉州市周边主要矿山救援队伍:

      1、福能集团矿山救护大队上京救护队,所在地三明大田县;

      2、福能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广元矿区救护队,所在地三明大田县,;

      3、福能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永安救护队,所在地三明永安市;

      4、福能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漳平救护队,所在地龙岩漳平市。

      6.3 应急保障

      6.3.1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非煤矿山企业和各级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3.2物资保障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6.3.3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3.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矿山医疗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4 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对需要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与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7.2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

      7.3 预案修订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市安委会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发至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泉州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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