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300-2023-00034
    • 备注/文号:泉应急〔2023〕6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6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7-06 16:05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局:

      现将《泉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方案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领域检维修和试生产环节风险突出,涉及承包商事故频发多发,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在特殊作业、检维修、承包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按照《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泉州市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暨危化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应急〔2023〕33号)要求,为进一步摸排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底数,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承包商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涉及使用承包商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含生产、使用(发证)、经营(带储存)、加油站)。重点对承包商承担的企业新(改、扩)建工程、设备安装及检维修、物料转运及装卸、工程技术服务等项目承包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二、整治内容

      (一)企业应参照《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T/CCSAS014-2022),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管理流程、承包商选择、安全协议、入厂(场)管理、开工准备、施工安全、考核评价等要求以及与承包商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职责。

      (二)企业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2)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3)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条件;(4)安全投入保障;(5)安全教育与培训;(6)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7)事故应急救援;(8)安全生产绩效考核;(9)违约责任;(10)其他要求责任等。

      (三)企业要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包括承包商的经营资质、安全资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并形成承包商档案。坚决杜绝假证、过期证持有者进入企业作业。

      (四)承包商相关人员应接受企业的入厂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应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经考核合格后制发企业内部作业证方可进入现场作业。培训考核情况实行一人一档制度,严禁以学代考。

      (五)企业要加强承包商作业人员的门禁管理,承包商人员进入企业必须实施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必须包含包含姓名、单位、工种、培训考核情况等信息,未经企业资质认可和培训合格的一律不得进入厂区作业。

      (六)企业应当建立承包商工具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具设备入场前,企业要落实专门人员登记造册形成清单。焊机、气割、电锤等动火器具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器具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七)企业必须落实专人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安全监护。涉及特殊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执行。对高风险作业需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确认条件后方可作业。

      (八)企业应定期对承包商安全业绩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及时淘汰业绩不达标的承包商。

      三、排查整治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

      各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要认真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管理自查自纠表》(附件1)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承包商安全专项整治自查情况及泉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等企业承包商信息排查登记表(附件2)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务必于2022年7月28日前,将属地企业自查情况及危险化学品等企业承包商信息排查登记表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戴德贤;联系电话:0595-22374215;邮箱:qzajwhk@126.com)

      (二)市、县应急部门督查阶段(2023年7月25日-2023年10月30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摸排情况,组织对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覆盖式检查,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开展重点督查,同时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承包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2023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等有机结合,切实精准全面排查企业承包商作业环节的各类风险隐患。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1月底)

      各县(市、区)、各企业要针对自查自纠、督查检查等整治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分析,解决在承包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开展动态排查整治,形成长效管控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推动出台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承包商规范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工作措施有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切实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企业要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把好承包商准入关,对承包商资质、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逐一筛查,防止资质不全的承包商和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入,切实查清本企业承包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难点和堵点问题,推动各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岗、到人、到现场,真正做到全员全过程安全管控。要全面开展对承包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以及检维修、特殊作业风险辨识、作业审批、现场管控等情况的安全专项检查。

      (三)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奖励举报等方式开展整治行动,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重点查处承包商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非法违法转包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外包工程、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处罚,形成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要坚决停工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充分发挥挂牌督办、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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