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300-2023-00018
- 备注/文号:泉安办〔2023〕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7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委会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流程>的通知》(闽安委办〔2023〕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泉安委〔2023〕1号、泉安办〔2023〕6号文件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紧启动达标评审。按照分级原则,我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由同级财政保障工贸小微企业标准化评审费用),确定好本辖区小微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以下统称“评审机构”),并于2023年6月底前启动小微企业达标评审工作。各县(市、区)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3年4月底前报送市应急局(qzaj5800@126.com)。
二、强化工作目标落实。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小微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完成自评信息登记,并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机构严格把关、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申请达标评审,落实好《泉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2023年巩固提高方案的通知》明确的“十百千万”示范工程目标任务(详见泉安办〔2023〕6号附件3),确保全市2023年底前完成1000家以上标准化达标企业。
三、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考评工作机制,加强对评审机构(或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评审机构(或专家)严格按照《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流程》(闽安委办〔2023〕22号)开展评审工作,依法加强对评审工作全过程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评审机构规范评审人员管理、评审过程管控和评审质量控制,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视情节给予警告、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暂停业务、终止委托、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评审走过场、评审机构替代企业创建、咨询和评审“捆绑”收费、违反“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评审质量。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安委办〔2023〕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评审流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评审流程
福建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各环节工作通过“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达标企业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一、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完成自评信息登记,系统自动生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
二、申请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标准化评审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经自评符合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单位提交评审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
(3)企业标准化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
(4)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证明材料(即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交企业安全风险管控空间分布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
(5)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2.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企业退回的理由及整改要求。
三、评审
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单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知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评审单位(或专家)严格按照《福建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分细则(试行)》(附件3)开展评审工作,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填写现场评审发现的隐患,并上传《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4)。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隐患的整改,并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提交整改情况(样式见附件4-2)。评审单位(或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复核后将整改情况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单位。
四、公示公告
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告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效期为3年。
五、期满复评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进行1次自评,并对上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总结。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出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申请(样式见附件5),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予以公示公告。逾期未申请复评的企业,按初次申请流程执行。
六、撤销
企业存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应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情形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告撤销,并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进行登记。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标准化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3.福建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
分细则(试行)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申请表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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