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300-2022-00033
    • 备注/文号:泉应急〔2022〕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09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5-09 09:08

    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应急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2〕51号)要求,现将《泉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落细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各项工作。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2〕51号)要求,编制《泉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年底,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聚焦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精神,积极有效推动自查工作开展。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非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加强督导检查。大检查期间,各地要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组织监管力量和专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至少进行全覆盖检查2次(7月15日前完成第1次,9月15日前完成第2次),其中地下矿山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或移交有权部门查处。市局除对所负责的日常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检查外,还将对各地检查的非煤矿山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局福建局将适时开展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市应急局将对重点县派驻检查并对各地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两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地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非煤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地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非煤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出现透水、火灾等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非煤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地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强制性要求,严格落实水、火、采空区、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八)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推动运行到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地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否按照国家、省上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关于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等相关要求,开展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矿山未履行“三同时”手续、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

      (十一)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二)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开。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各地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非煤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尾矿库监测数据能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地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销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五)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六)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七)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推进辖区内矿山平稳有序、安全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应急管理局成立矿山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依托矿山科协调组织非煤矿山大检查实施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高质量的指导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协调推进。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单班入井超过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等高风险非煤矿山开展检查;各非煤矿山要结合水害防治和汛期安全工作检查,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要将大检查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统筹推进全年重点工作的落实。要与重点地区攻坚克难、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各地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大检查联络员名单报市应急管理局,并于每月1日前将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成效、典型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以及《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2)、《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3)、《重大隐患清单》(附件4)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吴建华,15980011088,邮箱:382980141@qq.com。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4.重大隐患清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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