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01-22 14:32

      一、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公平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上级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行政执法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范围。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通过法定载体和方式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依法依规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三)不予公示范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5.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上述情形不予公开外,应当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对于不予公开的情形,应将不宜公开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落实公示责任及机制 

      (四)公示责任分工及公示流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事项由有关负责承办科室、执法支队根据“谁执法谁公示”、“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公开”原则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撤销和更新事宜。 

      公示前各承办科室、执法支队应对公示文件内容、公文格式等负责并进行审查,由承办人员填写《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局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网站及其他指定方式进行公示。 

      各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应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五)公示平台。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泉州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窗口电子屏幕公示栏、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窗口服务窗口等。各业务科室应依法依规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主动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向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七)公示违法纠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布。 

      三、强化事前公开 

      (八)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执法性质、法定代表人、管辖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3.执法依据及执法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及我局权责清单内容,编制《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权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4.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权限,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规范化操作指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5.行政许可等服务指南:编制行政许可等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公示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6.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 

      7.救济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8.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九)公示更新。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四、规范事中公开 

      (十)行政执法身份及事项告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相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和法律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十一)行政服务窗口公示。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信息、所属部门、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在填单台明示进驻事项清单及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在导办台及填单台明示可通过微信或网站等方式实时查询办理进度。 

      (十二)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推行服务型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应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应建立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处理。在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 

      五、加强事后公开 

      (十三)行政检查必须公开情形。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四)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方式。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1.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财产的信息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处罚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 

      2.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决定书文号、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日期、执法结论等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十五)事后公开时间。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 

      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其他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相关责任科室、执法支队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1月31日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十七)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检查 

      (十八)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本局各科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本局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二级考核体系。 

      十九)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报由分管局领导对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十)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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