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制度
    时间:2013-04-11 09:10

    泉州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由综合科总负责。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人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条例》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综合科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五、本局工作人员若有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 年4 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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