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解读:地震灾害预防
    来源:福建防灾减灾 时间:2020-10-23 16:54

      地震灾害预防是指地震发生之前应做的预防性工作,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工程性防御措施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非工程性防御措施是指旨在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供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以及抗震救灾准备等方面的灾害预防活动。地震灾害预防是防震减灾的关键环节。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权限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其他任何国家机构无权制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没有这些部门或机构的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至今已组织制定了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和第四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和第四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颁布使用,成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同时,为了强化对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务院特别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标准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是在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有两类:一类是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另一类是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本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是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重要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是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重要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同时,考虑学校、医院等场所人员密集的特点,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在本法中规定了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要求,这是一项政策性的规定,明确要求对此类建设工程应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基础上提高其抗震设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释义】本条规定,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表面上看,本条是对有关建筑工程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实际上是对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部门职责的规定,这是法定的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有关建筑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是保证建筑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必要条件。本条规定的实施,为建筑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提供了法律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工程设计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因此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变成工程设计人员可操作的设计步骤和计算方法,纳入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中的责任的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过程中,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除了要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本法及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等,以保证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已建建设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的范围、条件、方式的规定。对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经过加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近几年内发生的地震中,有的已经经受住了考验,这说明抗震加固确实是保证生产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积极而有效的措施,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凡属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的条件是,必须是已建成的,而且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对于尚未建成的或者正在建的上述五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具体抗震加固方式是必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然后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不进行抗震性能的鉴定,就不能有效地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释义】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地震造成的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惨痛。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现场调查发现,许多倒塌和遭到严重破坏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与缺乏基本地震安全技术措施有关,不良的减灾习俗和缺乏科学的指导,导致农村房屋震害特别严重。针对农村地区防震减灾能力薄弱的状况,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职责以及国家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必须采取政府引导、示范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农村民居建设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百姓的防震减灾意识;必须转变观念,让农村工匠掌握必要的抗震知识,使农村建房更科学、更加合理、利于抗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安全农居工程工作的支持,通过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制定优惠政策,尽快提高农村地区的抗震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规定。通过总结过去地震应急避难的经验和教训,从2003年起,国家就开始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把应急避难工作做在地震发生之前,在震前就做好应急准备,这是贯彻“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立安全城市的需要。本条规定,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须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地震灾害预防中的基本职责的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一旦确定,它表明这些地区或城市,在未来10-15年期间,存在发生地震灾害的危险,所以重点监视防御区也就是全国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对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在地方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是对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加强措施之一,是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特别是非工程性预防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地震应急知识主要指应急准备、应急预案、应急防震、应急避难、疏散与自救互救、灾情速报、谣言的识别等方面的知识。地震应急知识是防震减灾知识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必须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对于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具有关键性作用。地震应急演练是提高社会应急能力的生动活泼的好形式。地震应急演练是一种实践活动,人们通过亲身体验,获得地震应急知识,收效快,且印象深刻,知识保持长久。由此可见,地震应急演练影响面广,是提高社会应急能力的效果突出的好方法。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基础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等单位均应按照本条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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