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一封信
时间:2022-03-03 15:09 浏览量:

各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近年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检查、培训、咨询等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为企业标准化评审、安全风险评估、设施设备安全检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发挥了较好的事故防范作用,成为安全生产领域一支重要的技术力量。

  但国内一些安全服务机构过程控制不严格、评价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措施建议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时有发生,弄虚作假、人员资格挂靠、违规出借资质等行为屡禁不止,我市一些安全服务机构存在“纸上服务”“劣质服务”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在未经仔细了解的情况下,委托了责任心差、业务能力水平低的安全服务机构,不但影响了有关手续办理进度,更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为进一步发挥安全服务机构源头预防,强化过程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发挥安全服务机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助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我们在此提醒有关企业和安全服务机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监督抽查(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交通科研楼5楼泉州市应急管理局,邮箱:qzaqsc@126.com);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如实、客观、独立开展评价检测活动,对出具的评价检测报告负责。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报告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登记公布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告。

  其他安全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培训、标准化评审、标准化支撑等服务前,应主动及时向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主动接受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有影响评价检测客观公正实施的行为,对评价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安全服务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检查、培训、咨询等服务,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我市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把加强安全服务机构监管、严打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不断加大对安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严格处罚,不断促进和提高安全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投诉举报电话:0595-22374213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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