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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监局调整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来源:市安监局审批科   时间:2016-11-28 15:24 点击量:1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1.《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
    
二、重点工作:
   
第(五)点中第2点的第四段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不再保留前置(参照闽政文〔2015471号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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