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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监局保留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20项)
来源:市安监局审批科   时间:2016-11-28 15:21 点击量:1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工商部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无企业性质营业执照的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安监部门

申办、延续

3

重大危险源备案

安监部门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申办、延续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安监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新办、延续

5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安监部门

新办、延续

6

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安监部门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新办、延续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消防竣工验收文件

消防部门

    1.《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第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经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消批准文件。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68)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8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新办、延续

9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安监部门

新办、延续

10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安监部门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新办、延续

1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采矿许可证

国土部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发改或经信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3

规划相关文件

城乡规划部门

1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1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商部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无法人资格证明

1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9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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