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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状态: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4年07月25日2024年08月24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参照《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闽应急规〔2022〕2号)等文件要求,市应急局组织起草了《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邮箱。市应急局将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进行修订和完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戴德贤;电话(传真):0595-22374215;电子邮箱:qzajwhk@126.com


附件:

1.《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规定》(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反馈表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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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意见征集共收到3条意见,二条意见采纳,一条不采纳。具体如下;

单位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意见采纳情况

泉港应急局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安全评价师”建议修改为“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或删除。

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已经退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具体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建议依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2023〕99 号),规范统称为“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或删除。

康战锋

18538589880

采纳

泉港区应急局

P5,(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改为“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

刘弘13564170068

采纳

泉港区应急局

建议第十一条添加若经县级应急部门核查后,不具备直接予以公示条件后应如何进行下一步审批

第十一条只体现了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力量现场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并无说明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不采纳,原因:不符合要求按实际情况在系统录入原因并选择“不具备直接予以公示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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