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2-00027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沙厦高速公路德化段龙岭上行隧道 “9·3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7
    沙厦高速公路德化段龙岭上行隧道“9·30” 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沙厦高速公路德化段龙岭上行隧道 “9·3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时间:2022-03-17 09:26

      2021年9月30日8时16分许,沙厦高速公路(上行)85公里+400米路段的龙岭隧道内发生一起两货车追尾碰撞起火的道路运输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两辆肇事车严重损坏、隧道及路面受损。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迅速查明原因,稳妥处理善后,重视舆情导控,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德化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和九江市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因疫情影响,事故调查组于2021年11月15日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时限60天,泉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7日同意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至2022年1月27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带湖花城一期弘景阁2号2幢1-1、2-1,成立于2007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郭*,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饶字36110220138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月23日,共有挂靠货运车辆48部。2019年11月17日,涉事驾驶员黄*与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挂靠费用为1200元/年。

      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设有车管科、车辆技术管理科、财务科和后勤科共4个业务科室。公司共有7名管理人员,其中安全管理员为郭*,动态监控员为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动态监控员均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021年3月11日、9月23日和9月28日,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动态监控员郭*监控到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黄*存在超速行为,公司通过电话对涉事驾驶员黄*进行警告,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黄*的超速行为。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位于九江市德安县物流港27栋1号,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熊*平,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九字36042620015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8月11日,共有挂靠货运车辆48部。2021年7月12日,涉事驾驶员周*生与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委托服务》,将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费用为600元/年(委托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

      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有4名管理人员,其中安全管理员为李*,动态监控员为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动态监控员均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黄*,登记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带湖花城;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5T1A2E5,车辆识别代码:LFWSRXSJ7JFA07675,发动机号:53042092;核定载客人数3人,实载1人,货运性质;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总轴重479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冀DE5B3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邯郸市鑫运驰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镇西杜堡村西;品牌型号:富源达牌FVD9400TDP,车辆识别代码:LZ99FRW37L0FYD271;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400kg,核定载质量33600kg,实际载质量30552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冀DE5B3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装载的货物,由衢州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在有效期内。

      2.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周*生,登记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物流港27栋1楼;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311CCQA10,车辆识别代码:LGAX5D658G8026879,发动机号:785634607;核定载客人数2人,实载1人,货运性质;车货总重27300kg,整备质量12880kg,核定载质量17990kg,实载14420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3.黑BY767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李*燕,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核定载客人数2人,实载2人;货运性质。

      4.闽C6MG83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林两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核定载客人数2人,实载1人;非营运性质。

      5.豫QG83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驻马店市宏图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核定载客人数3人,实载2人;货运性质。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黄*,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11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8日,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黄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58mg/100ml。

      2.周*生,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3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周普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23mg/100ml。

      3.张*,黑BY767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在本事故中死亡。

      4.郑*福,黑BY767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乘车人,男,1980年1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5.林*春,闽C6MG83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福建省德化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在本事故中受伤。

      6.刑*可,豫QG83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河南省方城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B2D的驾驶证,在本事故中受伤。

      7.任*意,豫QG83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乘车人,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河南省方城县人,在本事故中受伤。

      (五)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第1127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E5B3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为77km/h~78km/h。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车检〔2021〕第1126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灯作用正常有效,转向性能正常;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E5B3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车制动系统可检验部分,原技术状况正常。

      2.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第1124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为20km/h~21km/h。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车检〔2021〕第1125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卫灯作用正常,右后卫灯失效,后左右危险警示灯无工作;尾部两侧上部及顶部反光标识被货物篷布遮盖,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因在事故中烧成残骸,事故前是否存在机件故障而影响车辆行驶,无法检验确认,与车辆行驶相关可检验的,事故前技术状况正常。

      3.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痕迹第1161号)证明,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后,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高压泵后出油管折断、马达电源线(不排除其他电源线)破损搭铁,高压油管折断喷射大量高压雾化燃油与电源线搭铁产生的强烈火化相遇,从而发生轰然(爆燃)起火。

      (六)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沙厦高速公路(上行)85公里+400米(德化县龙岭隧道内),事故现场为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平直路段,稍下坡,纵坡度-1%,沥青路面,路表干燥。事故现场在龙岭隧道内,距隧道出口约450米(隧道长度2991米,隧道类型为长隧道,隧道起点为82公里+859米,隧道终点为85公里+850米,同向两车道,8个人行横洞,3个车行横洞),从左往右分别是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宽均为3.75米,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隧道内有灯光照明,能见度正常。隧道内7座以下客车限速100km/h,货车限速80km/h。经查,近3年该路段500米范围内,没有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对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30日8时16分许,黄*驾驶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沙厦高速公路由沙县往厦门方向行驶,行至沙厦高速公路85公里+400米处,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在右侧车道追尾碰撞由周*生驾驶的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起火燃烧。事故发生后,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周*生立即下车察看情况,在8时22分拨打电话报警,未第一时间撤离事故现场。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黄*则在碰撞后爬出驾驶室并往来车方向移动。

      事故发生后,该路段通行中断,致使后方来车排队等候。其中,后方滞留距离事故位置约四、五百米的黑BY767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乘人员张*、郑*福下车朝前方了解情况,未第一时间撤离事故现场。在灭火后的搜救过程中,发现上述4人中黄龙躺在事故后方约50~100米的路面上,周普生、张亮和郑立福分别躺在事故后方约500~700米的路面上,均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周普生、张亮和郑立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黄*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此外,后方滞留车辆闽C6MG83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林*春和豫QG83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乘人员刑*可、任新意在逃出隧道过程中因吸入浓烟送医院救治,其中林*春受伤住院治疗,刑小可、任新意受轻微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信息接报

      2021年9月30日8时22分,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泉州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泉州信息中心”)接到周普生报警(报警时长3分31秒)称“沙厦高速上行龙岭隧道两车追尾,两车着火”。

      8时26分,泉州信息中心转警通知泉州高速交警指挥中心、省交通综合执法队伍、高速路政等单位前往救援处置。

      8时27分,泉州消防“119”接警后派员到场救援。

      8时37分,德化县急救中心“120”接警后派员到场救援。

      9时39分,泉州高速交警指挥中心电话向泉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并于12时17分、12时33分、13时15分、14时40分、19时45分分别电话、书面续报泉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2.应急响应

      (1)高速交警响应

      接到事故信息后,泉州高速交警支队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抢救抢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等部门赶赴现场救援。8时31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派二大队龙浔中队值班民警孟兴红出警处置。为防止事态范围进一步扩大,8时40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请求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对沙厦高速往泉州方向车辆在三明尤溪坂面主线分流,禁止社会车辆向泉州方向通行。8时43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在下行上涌主线分流入口管制,引导前往三明方向车辆从德化上涌站下高速,并协调三明高速交警、德化县交警部门做好车辆分流保障工作。同时,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从所辖其他大队抽调10余名警力会同其二大队全部警力,全面展开事故现场搜救清理和人员车辆信息的核查、事故现场的勘察等工作。

      (2)路政部门响应

      8时24分,泉州信息中心修改龙岭隧道车道指示灯禁行、交通信号灯红灯,开启隧道内全部照明,修改隧道A、B道F板分别提示“隧道火灾 禁止通行”“临洞火灾 禁止通行”。

      8时25分,泉州信息中心开启隧道内广播,循环播放“隧道发生火灾,禁止通行”。

      8时28分,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泉州二大队执法中队赶赴事发现场,先后通知抢修队,组织机电维护、养护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协助疏散滞留人群,现场手动开启隧道排烟装置,抢修现场装备,做好现场清障工作,组织清障车、吊车、平板车处理现场受损滞留车辆,做好路面垃圾清运工作。

      (3)消防部门响应

      8时27分,泉州消防“119”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龙浔消防站2车13人及增援站浔中消防站2车12人,三班小型站1车4人,共计5车29人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请求三明尤溪沈城消防站1车6人赶赴事发现场增援。9时17分,龙浔站消防人员到场,并搜救到3名受伤人员交“120”救护车送医救治(其中1名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名受伤人员生命体征平稳)。9时45分,明火被扑灭。

      搜救组向隧道下风方向搜救,于10时38分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生命体征平稳。12时11分在事故下风方向约500~700米处搜救到3名昏迷人员,经现场急救人员确认死亡。

      (4)医疗部门响应

      8时37分,德化县急救中心“120”接警后,立即指派县医院“120”救护车和县中医院出车赶往现场,共出车6车次,工作人员17人次,接收4名病人(其中1名极危重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3名收住县医院治疗),现场确认3人死亡。市卫健委派2位专家指导抢救。

      (三)善后处理情况

      1.死者周*生、张*和郑*福已于2021年10月13日在德化县鹤仙山殡仪馆火化,死者黄*已于2021年10月13日在江西省铅山县殡仪馆火化。

      2.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已协调鲤城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介入理赔调解事宜。目前,林*春、刑*可和任*意均已出院。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整个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医疗救治精心、舆情社情平稳。救援人员、医务人员无一人伤亡,未发生疫情感染,但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在隧道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17.47523万元(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485.59405万元、善后处理费用6.16825万元,财产损失价值925.7129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涉事驾驶员黄*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与前车碰撞后车辆起火燃烧产生浓烟,导致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涉事驾驶员周*生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

      2.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和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建立黄龙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黄龙的违规驾驶行为未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未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台账,未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3.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情况,未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4.上饶市信州区、九江市德安县交通运输局对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指导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公司存在的对挂靠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5.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未能严格按照《泉州管理分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闽高泉安办〔2018〕74号)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流程图》的规范要求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开启的隧道广播内容为预录制格式,未针对现场情况切换为手动广播警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1.黄*,男,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周*生,男,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男,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郭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和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挂靠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组织对黄龙开展规范性的安全培训教育;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未组织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台账,未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郭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熊*平,女,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熊桂平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未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建议由德安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其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黄*娟,女,中共党员,2019年6月至今任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泉州信息中心主任(副科级),主持泉州信息中心全面工作。经查,黄友娟在担任泉州信息中心主任期间,未对泉州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分工并定岗定责,导致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清;指挥泉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处置沙厦高速公路德化段龙岭上行隧道“9·3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时,未严格按照《泉州管理分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流程图》的规范要求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开启的隧道广播内容为预录制格式,未针对现场情况指导值班人员切换为手动广播警示。建议由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肖*,男,中共党员,2019年9月起任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收费管理部副主任(主持工作),2021年3月至今任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收费管理部主任,主持收费管理部全面工作。经查,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研究决定,2020年6月1日起泉州信息中心的业务管理职能改由收费管理部负责。肖燊主持收费管理部工作期间,对泉州信息中心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泉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未进行分工并定岗定责的问题。建议由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张*虹,男,中共党员,2017年10月至今任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主持二大队全面工作。事故调查中发现,张景虹在担任二大队大队长期间,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印发了《泉州高速公路处置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闽公交警泉高〔2020〕149号),张景虹未按照文件要求每年组织二大队开展不少于2次的隧道内危化品车辆事故、火灾事故等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演练(其中1次应跨区域联动演练),2021年至事故发生时未组织开展隧道内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在日常纠违方面未将超低速行驶的查处纳入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参考指标。虽然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但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对二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有关规定,建议由上饶市信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将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名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九江市德安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建议由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泉州管理分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3.建议由上饶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对信州区交通运输局、德安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九江市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建立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驾驶员开展规范性安全培训教育,一旦发现驾驶员存在违法驾驶行为要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二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三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2.泉州市货运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车辆尤其是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建议上饶市信州区、九江市德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上饶市信州区、九江市德安县交通运输局要分别督促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货运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杜绝货运车辆驾驶人员脱离道路货运企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情况的发生。同时,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事故应急预案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泉州管理分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流程图》,不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全员掌握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要求。二要严格按照《泉州管理分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流程图》的规范要求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三要加强与消防救援现场指挥人员的沟通,采取切实有效的隧道内排烟装置远程启动和手动启动措施,有效提高隧道排烟效率。四要及时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分工并定岗定责,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知晓本岗位职责。

      (四)严查隧道路段违法行为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要广泛运用科技手段,主动协同路段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的同时,加强隧道路段视频巡查密度。严肃查处隧道路段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疲劳驾驶、超低速驾驶、不按道驾驶、未粘贴反光标识、违法变更车道和随意停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消除各类引发隧道突发事件的隐患。

      (五)加强隧道应急处置演练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要全面组织民警学习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促使民警熟练掌握隧道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要求,确保一旦启动应急预案时处置得当,安全有保障。同时,要积极会同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组织开展隧道内危化品车辆事故、火灾事故等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演练。

      (六)加大隧道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力度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派出警力深入辖区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隧道通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的源头教育培训,消除重点车辆驾驶人主观安全隐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广场、隧道入口前宣传提示牌、电子显示屏、隧道广播系统等各种宣传载体,广泛、持续传播隧道行车安全和应急逃生常识,不断提升全民的高速公路隧道应急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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