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0503-1200-2022-00010 | 主题分类 | 执法与监督 |
发布机构 |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文 号 | 泉安委督〔2022〕1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2-02-18 | ||
标 题: |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 ||
内容概述: |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0日14时30分许,你市石井镇菊江村福建南安市石井振兴石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泉安委〔2019〕8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市进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并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一、安全生产提示告知
请你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春节后复工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复工复产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你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下大气力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
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请你市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应以南安市安委会的名义向泉州市安办书面征求意见后由南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并在南安市主流媒体上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南安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应在事故结案后十个月至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送泉州市安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黄程远,0595-28285801。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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