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200-2018-00090
    • 备注/文号:泉安监〔2018〕1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13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8-08-14 09:35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是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诚信体系建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 59 ,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后,我局结合实际,及时出台《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泉安监〔2017124号),明确了管理对象,规范操作程序,并规定了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一年来,我市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都能按照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初步建立起从信息采集、告知、确认、报送、移出等全过程工作。

    二是运行成效较为明显。从省安办《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闽安委办〔201878号)情况看,我省9家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其中我市占了7家,报送数量全省第一。有效地发挥了联合惩戒的警示作用,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存在问题

    一是存在不想报、不敢报的问题。个别县(市、区)和科室存有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除了事故类失信行为不得不报外,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一律未上报,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

    二是工作进展不均衡。截至目前,全市已报送失信联合惩戒企业7家,其中丰泽2家、惠安2家、鲤城1家、洛江1家、泉港1家,其他8个县(市、区)均为零报送。同时,按照全省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要求,各地在7月底、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曝光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但7月份全市各县(市、区)上报的联合惩戒对象均为零。

    三是信息报送不及时。为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局各科室安全生产诚信工作开展情况,市局要求每月30日前应将本月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信息报送市局办公室汇总。但每个月都有几个县(市、区)信息报送不及时,有的甚至要反复催报才肯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局各科室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主动抓好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感,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各县(市、区)、局各科室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专项宣传活动,加大安全生产守信企业报道和典型失信企业曝光力度,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营造全社会“讲信用、查信用、用信用”的浓厚氛围。

    三要开展一次“回头看”。各县(市、区)、局各科室要对一年来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对符合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要将其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同时,要严格按照泉安监〔2017124号要求,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告知、确认、报送、移出工作,建立基础工作台账。并在每月30日前按时将本月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信息报送市局办公室。

    四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市局拟将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巡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符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条件,拖而不报或不敢报不愿报将进行通报批评,适时倒查有关单位(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以推进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813

     

     

     

     

     

     

     

     

     

    抄送:省安监局,市信用办、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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