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200-2021-00074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1〕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 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10-11 09: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18〕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财政关系,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明晰各级责任。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考虑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和应急救援工作特点,兼顾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财政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理顺支出责任,实现权、责相统一。

      3.强化协同配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全面构建“大应急”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加强市与各县(市、区)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不断提升我市跨区域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有急能应、应则有效。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全市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规划及相关应急预案;行政区域内独立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级应对较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驻泉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市级组织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救灾物资储备等,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①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343号),自然灾害避灾点和地震应急避难所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检测以及救灾物资所需资金由县级投入为主,每个避灾点补助由市级财政补助30%,其余70%由县级承担。

      ②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叠加保险保费为12元/户,其中:普通农户自缴保费3元(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脱贫户个人自缴保费部门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各级财政补贴每户9元。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市级财政每户补贴1元,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

      ③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和农房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8〕244号)文件精神,我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保费按照人均1.5元/年计算,由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

      ④救灾物资储备。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汛防台风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4号)等规定要求,根据各地灾害救助实际,省级每年安排应急物资储备不少于200~500万元,市级不少于100~2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20~30万元。

      (3)县级财政事权:将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除中央、省级承担的事项外,由我市负责的事项,按属地原则,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属地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负责的消防、森林和草地火灾扑救、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抢险机械设备与物资储备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包括智慧应急、一体化融合通信体系及前端感知、预警预报等信息化平台系统、设备建设及采购服务等),除中央、省级承担的事项以外,由我市负责的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市级主要负责: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中全市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配备及维护支出。

      (2)县级主要负责:县级主要负责本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县(市、区)和中央、省部属驻泉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化工建设质量监督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将各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构建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推进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或受市级相关部门委托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依法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化工建设质量监督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1)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设全市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基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县(市、区)组织开展的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设县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基地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1)市级财政事权:将制定全市普查方案,审核汇集所辖县(市、区)的普查数据,形成设区市级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县(市、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市级数据库建设、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省级承担的事项以外,由我市承担的全国和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以及市、县(市、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县级财政事权:将制定县(市、区)普查方案,完成普查对象清查和风险调查,审核汇集普查数据,形成县级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县级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市、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除中央、省级承担事项外,属市县财政事权部分的,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

      市级主要负责:全市性的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市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

      县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1.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与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和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评估及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国家与省级启动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评估及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除中央、省级承担的事项以外,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执行灭火、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和救援任务,按照“谁调用、谁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确认为市与县财政事权,由调用或受援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总体维持原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经费供给级次,省与市县支出责任不变,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及对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按照省级改革方案,适时调整市与县支出责任。

      (四)其他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保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梳理完善应急救援领域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县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乡镇(街道)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有效推进本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市级相关部门对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对下要加强业务指导,上下联动合理推进改革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省部属驻泉各单位,泉州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泉州市委会,市工商联。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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