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200-2021-00006
    • 备注/文号:泉应急〔202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19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1-19 09: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 1 -

      1.1编制目的 - 1 -

      1.2编制依据 - 1 -

      1.3指导思想 - 1 -

      1.4工作原则 - 1 -

      1.5适用范围 - 2 -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 2 -

      2.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 2 -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 - 3 -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 4 -

      2.4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8 -

      2.5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咨询组 - 8 -

      2.6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 - 9 -

      3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 9 -

      3.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 9 -

      3.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 9 -

      3.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 10 -

      3.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 10 -

      4运行机制 - 10 -

      4.1预防、监测与预警 - 10 -

      4.2值班与报告制度 - 12 -

      4.3应急处置 - 14 -

      4.4后期处置 - 19 -

      5应急保障 - 20 -

      5.1人力资源保障 - 20 -

      5.2经费保障 - 20 -

      5.3物资保障 - 20 -

      5.4医疗卫生保障 - 20 -

      5.5交通运输保障 - 21 -

      5.6治安保障 - 21 -

      5.7人员防护保障 - 21 -

      5.8通信和信息保障 - 22 -

      5.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 22 -

      5.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 22 -

      5.11气象服务保障 - 22 -

      5.12法制保障 - 22 -

      5.13其他应急保障 - 23 -

      6监督管理 - 23 -

      6.1应急演练 - 23 -

      6.2宣传教育 - 23 -

      6.3培训 - 23 -

      6.4责任与奖惩 - 24 -

      6.5预案实施 - 24 -

      7附则 - 24 -

      7.1名词术语 - 24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规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对处置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南(试行)》、《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效率。

      1.4.3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应由本市预防和处置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2.1.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泉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消防救援泉州支队、武警泉州支队、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领导和指挥本市较大地质灾害(Ⅲ级)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类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重要工作。

      (2)贯彻落实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及省、市党委、政府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3)决定有关应急防治与救灾重大事项。

      (4)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5)指导县(市、区)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6)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灾情监测组、灾情信息组、抗灾保障组。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

      (4)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抗灾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协调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7)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突发地质灾害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国家驻华领事馆通报情况,协调处理有关涉外涉港澳人员及相关事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石油输送管道企业和其他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安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供应。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通信畅通,组织、指导和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拨付。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12)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1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4)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

      (15)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6)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8)市水利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恢复生产安全工作。

      (2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共绿地、市政公园、燃气(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市政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2)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在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辖区遭遇突发地质灾害后的管理有关事宜。

      (2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4)武警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5)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负责灾区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所辖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26)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2.5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咨询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建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市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气象、地勘等部门和单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应急知识咨询服务;参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对突发地质灾害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2.6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由当地消防、武警、公安干警、民兵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及时组织、调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和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3.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运行机制

      4.1预防、监测与预警

      4.1.1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4.1.2监测

      (1)自然资源、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旅、铁路、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村(居)、学校、建筑边坡、公路、水库、旅游景区、铁路、尾矿库(坝)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等防治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4.1.3预警

      (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预警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公众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5)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

      (6)预警信息的调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气象局结合预测气象信息和地质环境条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4.2值班与报告制度

      4.2.1值班制度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在台风暴雨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值班,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发生地质灾害时,应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转达、处理。

      4.2.2报告制度

      (1)报告范围: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地质灾害灾情;

      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2)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3)速报时限: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分别在15分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30分钟(重大地质灾害(Ⅱ级))速报县级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先用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向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报后,在事发1小时内,速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级政府及县级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局接到较大地质灾害(Ⅲ级)、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村(居)、乡镇(街道)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值班室报告。

      4.3.2应急响应

      (1)Ⅱ级、I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

      Ⅱ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辖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事发地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4.3.3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辖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县(市、区)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3)市指挥部其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4.3.4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配合,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官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判断地质灾害级别以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动态情况并提出建议。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指定的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参与应急处置的驻泉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4.3.5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4.3.6响应升级(扩大)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指挥和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福建省或应急管理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或应急管理部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3.7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市、县两级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8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发布的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3.9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4.4后期处置

      4.4.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4.4.2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4.4.3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4.4.5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泉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我市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利用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5.2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5.3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5.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5.6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5.7人员防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5.8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文旅局协调各相关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公用信息网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5.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5.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5.11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5.12法制保障

      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期间,市政府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5.13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6监督管理

      6.1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市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市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6.2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3培训

      市指挥部和市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6.4责任与奖惩

      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6.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办。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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