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200-2020-00098
    • 备注/文号:泉应急〔2020〕9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7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冶金等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12-07 09: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泉州市冶金等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冶金等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冶金等行业(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下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2007年11月1日施行)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9)《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0)《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5)《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冶金等行业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重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事故。

      (3)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冶金等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市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按其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响应者。

      (3)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联动处置机制。

      (4)依靠科学。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依靠先进设备,科学决策,依法施救。

      (5)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冶金等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泉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泉州市冶金等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冶金等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泉州市冶金等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泉州市冶金等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应急工作组等组成。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抢险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2.1 领导小组构成和职责

      2.1.1领导小组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事故发生行业(领域)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事故行业(领域)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事故行业(领域)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警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泉州军分区、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市烟草专卖局、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市分公司、铁塔公司泉州分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

      2.1.2领导小组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冶金等行业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重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指导、协调、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组织起草和修订冶金等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冶金等行业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上报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呈报。

      2.3 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冶金等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事故舆论引导、网络舆情监测,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调度指令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冶金等行业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与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度。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市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参与事故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为县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团市委:负责发动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驻泉部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各军种及防化部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烟草行业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构成和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5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5.1  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一般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疏导组、调查评估组、专家技术组、环境保护组等。

      2.5.2  相关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下达救援指令。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志愿者队伍、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媒体接洽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7)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8)调查评估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单位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9)专家技术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或市有关部门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10)环境保护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和危害,监控潜在污染危害。

      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1.2  预警信息发布

      (1)Ⅱ级以上预警:由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

      (2)Ⅲ级预警:由市政府(或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3)Ⅳ级预警:由县(市、区)发布。

      3.1.3  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1.4  预警方式

      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高音喇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3.1.5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包括信息跟踪、专家咨询、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救援装备转运、派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3.1.6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3.2  信息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达到速报机制要求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我市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在15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0595-22282150)报告,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0595-22305121),30分钟内及时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全市冶金等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Ⅱ级以上响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跨市行政区域的事故,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协调本辖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或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由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后,在市指挥部领导下,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县级政府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级政府决定。当超出县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  事发地政府响应

      需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在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应先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事发地政府响应的具体要求: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3  应急响应

      4.3.1  市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1)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组织本部门负责人、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3)协调、指导事故或险情发生地县(市、区)和下级业务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2  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

      当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以下内容响应:

      (1)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通知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赶到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5)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3.3  领导小组响应

      (1)综合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

      (3)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采取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4  指挥协调

      当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相关工作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现场的情况,组织制订并实施现场处置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3)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各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协调指挥,工作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5)现场指挥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并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

      4.4  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市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力量。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伤害类型,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明确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级政府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当地县级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医疗卫生救治

      事发地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处置工作。市卫健委根据县(市、区)的请求或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上级卫健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领导小组组织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

      (6)现场监测

      根据事故性质,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空气、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7)社会动员

      根据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政府、事发地县(市、区)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5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讨论研究,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领导小组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5-22305121。

      有关紧急情况求救电话:

      各级公安(110、122),   消防(119),

      医疗急救中心(120),    电力抢修(95598),

      污染事故(12369),      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

      市政府总值班室:0595-22282150、0595-22386229(传真),

      省应急厅值班室:0591-87521854、0591-87548643(传真)。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公司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市有关单位和县(市、区)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6.2  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保障

      6.2.1  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市、县、乡镇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承担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各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各冶金等行业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增强自身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2.2  救援装备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3  资金保障

      冶金等行业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4  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冶金等行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冶金等行业企业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7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与宣传

      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冶金等行业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7.2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冶金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冶金等行业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修订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在冶金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冶金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框架下,处置冶金等行业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预案。

      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要制订(修订)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冶金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

      8.2联系人信息变更

      预案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调整,接任者自动为相应的成员,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预案编制单位更换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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