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100-2019-00039
- 备注/文号:泉安办〔2019〕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8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摸清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底数、现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普查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19〕39号)要求,市安办决定从即日起至8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普查和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抽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危化、煤矿、非煤矿山、水(海)上、隧道施工、油气管道、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地震、防汛抗旱、消防、森林消防、医疗、通讯、电力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普查,健全完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台账。
(二)抽查对象。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普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普查的主要内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包括队伍主管单位、队伍专兼职情况、队伍性质、驻地、专业类别、规模、人员、装备等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抽查的主要内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2)。
1.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应急救援人员是否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3.应急救援队伍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4.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服务对象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依法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是否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具备救援需要的专业能力;
6.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普查抽查方式
普查采取单位填报,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单位组织核查后汇总上报的方式进行。抽查由市安办适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也将对我市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全面普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系统内设置的、行业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设置的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如实填报《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附件1)、《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汇总表》(附件2),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各县(市、区)安委办负责本辖区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的汇总上报,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抽查检查。市安办将适时组织对全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也将重点对我市部分地区的重点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抽查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严密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普查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普查抽查作为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救援能力底数,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要细化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填报数据信息真实准确,确保抽查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二)及时上报材料。各单位要明确一个责任部门,按照有人员、有装备、有能力、可随时拉动的标准严格审核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至市安办。7月8日前报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8月2日前报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汇总表(附件1、附件2);8月15日前报送普查抽查工作总结。
属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在完成上述表格填报的同时,还需登录全国重点应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http://
(三)开展自查检查。各县(市、区)安委办要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照抽查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做到依法安全生产经营。
(联系人:小杨,联系电话/传真:22374206,邮箱:zhzx5833@126.com)。
附件:1.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2.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汇总表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检查表
4.应急救援队伍普查抽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队伍名称: 单位性质: (事业/企业/其他) 队伍性质: (专职/兼职)
队伍隶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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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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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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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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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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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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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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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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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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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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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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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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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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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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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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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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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性质 |
年龄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 |
职业技能等级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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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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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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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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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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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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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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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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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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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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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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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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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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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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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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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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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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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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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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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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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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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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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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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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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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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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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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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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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共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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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续表)
主要救援装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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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类型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状态 |
装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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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队伍名称”指救援队的规范名称,国家级救援队伍填写规范简称。
2.“单位性质”按照单位属性填写,选择“事业”/“企业”/“其他”填写。
3.“队伍隶属单位”填写救援队伍的直接上级单位。
4.“驻地”填写救援队伍机关所在地。
5.“专业分类”指救援队伍从事救援的行业,选择“危化”/“煤矿”/“非煤矿山”/“水(海)上”/“隧道施工”/“油气管道”/“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其他”填写。
6.“队伍总人数”指救援队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在册人员,由救援队总部负责统计填报,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队伍统计。
7.“装备名称”填写应急救援关键装备,如卫星通信指挥车、钻机、水泵、发电车、宿营车、运兵车、举高喷射车、泡沫消防车、泡沫水罐车、干粉消防车、无人消防车、消防水炮、工程抢险堵漏车、生命探测仪等。
8.“品牌型号”填写装备的标准型号。
9.“数量”指同一品牌型号的装备数量。
10.“状态”指装备完好情况,填写“完好”/“待修”等。
11.“装备类型”和“品牌型号”表格可根据队伍所配备装备数量增加栏数。
附件2
应急救援队伍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专职队伍全称 |
专业分类 |
人员总数 (名) |
车辆(船舶)数 辆(艘) |
负责人 |
移动电话 |
驻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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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检查表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违法 行为 |
责任 主体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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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适用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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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7.3 救护队应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装备,并及时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级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见表4、表5、表6、表7和表8。 7.5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浴室、食堂、仓库等。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4.4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c)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d)三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质量标准化考核75分以下,必须限期整改。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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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协议救援队伍是否具备救援需要的能力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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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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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救援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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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救援队伍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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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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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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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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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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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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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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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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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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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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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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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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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应急救援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
附件4
应急救援队伍普查抽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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