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1100-2012-00001
    • 备注/文号:泉安监〔2012〕1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1-04
    关于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通知
    时间:2012-01-04 15:38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泉安监〔2012〕1号


    关于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提交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做好事故超前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凡是申请非煤矿山或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为此,各地必须组织开展好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有效的应急预案。对于已经编制的应急预案,也必须按上述要求进行合理的修订。对于一些编制应急预案能力不够的单位,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指导帮助制定应急预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存在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岗位人员及其职责、联络方式、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存在某一种类风险的,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存在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要制定重点(岗位)工作场所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和其他关联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编制的应急预案还应当包括应急装备及其使用方法、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及其调运办法等附件。附件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已编制(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记录应当有参与评审人员的签名,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评审人员信息的名册。

    (二)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应急预案评审时,应聘请(邀请)参加评审的人员包括: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人员。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评审应急预案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审。

    (三)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安监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矿山、危化品行业有关工作的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人员参加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的培训,努力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把握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对被评审的预案进行认真评估、修改、充实和完善,使其符合单位实际,可行可用。

    (四)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在本单位适宜的工作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备案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管理实行预案报备制度,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在省安监局直接受理审批取证的,以及央企、省属企业,其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应报送省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进行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在市安监局经过受理审核的,其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应报送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由市安监局矿山或危化品监管科室统一组织备案,同时抄送县级安监局;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在县级安监局经过受理审核的,其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应报送县级安监局进行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备案材料。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向有关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应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文本(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等材料。(电子文档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应急预案备案部门的电子邮箱)

    (三)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据标准对报备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提出意见及时反馈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尽快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登记部门要完善备案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四)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在申请或复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各级安监部门应指导、督促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二 一二年一月四日
     
     
     
     
       抄送:黄代市长、林伯前副市长,林琪伟副秘书长,本局各科室、执法支队、隐患监控中心。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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