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2500-2020-00017
    • 备注/文号:泉安办〔2020〕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6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03-19 11:03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月13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工作,每个行业(领域)、每个地区都要有一批“红黑名单”。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各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结合当前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排查、上报一批守信激励、失信“关注对象”和“黑名单”。“黑名单”上报的具体要求:晋江、南安每个月至少要上报5家;鲤城、丰泽、洛江、石狮、泉港、惠安、安溪、德化、永春每个月至少上报4家;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每个月至少上报3家。市直重点行业(领域)每个月至少上报3家,其它行业(领域)每个月至少上报2家。

      二、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总结前阶段全市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结合各单位的意见建议,现根据“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对《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报送、审核、修复、移出流程做出适当调整。

      1、信息告知。调整为:对拟纳入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单位应先集体讨论,并经本单位局长业务办公会审定后,再下发书面告知书。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信息采集单位可直接下发《纳入市级失信惩戒“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2、信息报送。调整为:县级有关部门应每月收集汇总本地区行业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关注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盖章后,报送县级安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县级安办、市直有关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关注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息报市安办汇总。但从4月起至6月16日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县级安办、市直有关部门应分别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联合激励对象、失信“关注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息报市安办汇总。

      3、信息修复、信息移出参照以上执行。

      三、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泉应急〔2019〕100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特别是对于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关注对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泉应急〔2019〕100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等联合惩戒措施,要让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切实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他们更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守信企业的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落实情况也应于每月30日前报送市安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将不定期听取汇报。

      联系人:谢文辉  13959******,邮箱:qzaqscxy@163.com,传真:28285802。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抄送:省应急厅,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