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300-2021-00041
    • 备注/文号:泉应急〔2021〕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3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6-23 14:56

    各相关县(市、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全省各类事故教训,结合《2021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和《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控事故、保安全、迎建党百年”安全生产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工作,举一反三全力做好非煤矿山安全防范,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非煤矿山分两阶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即日起至2021年7月5日为第一阶段、7月10日至年底为第二阶段。

      一、检查重点

      (一)安全管理

      1.是否依法上报生产事故;是否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项目是否有效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生产矿山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6.外包工程队伍是否纳入矿山企业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7.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是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相邻的矿山是否存在井巷相互贯通或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错动线以内是否存在居民村庄或重要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是否落实中毒窒息事故防范措施,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主通风机连续运转,风量满足井下生产要求;是否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满足入井人员配备要求。

      3.是否落实火灾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井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周密防范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4.是否落实跑车坠罐事故防范措施,加强主要提升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提升系统相关的防坠器、阻车器、安全门、防过卷防过放缓冲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提升装置机电控制系统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是否有效;是否全面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5.是否落实透水事故防范措施,查清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隐患,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落实超前探放水措施。

      6.是否落实坍塌和冒顶片帮事故防范措施,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回采、掘进作业前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工程地质复杂、地压活动频繁的地下矿山,是否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是否按计划及时处理采空区,并健全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三)露天矿山

      1.是否落实边坡坍塌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工作帮坡角不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不超过设计高度,严禁“一面墙”开采。

      2.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是否建立并实施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是否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3.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

      (四)尾矿库

      1.是否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不规范放矿;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2.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局部坝体隆起的情况。

      3.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文件规定值,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4.排洪系统是否由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未完成检测的,是否一律停产整顿?是否存在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以及排水井是否存在显著倾斜,有坍塌的迹象。

      5.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排放管道进行尾矿、废料或者废水排放。

      6.是否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治理各项措施,在用尾矿库是否建设完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能正常有效运行。

      二、检查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按照《非煤矿山2021年大排查工作方案》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全面排查矿山工艺系统、设施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和安全组织体系、规章制度、现场管理、风险管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建立问题隐患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所有企业要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

      (二)部门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和技术力量,对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全覆盖、不间断巡查,市局将进行重点抽查。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推动各类矿山企业严格责任体系落实。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瞒报事故发生,对于瞒报事故,一经查实,必须从严从重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要聚焦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目标实施精准执法,对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处罚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要坚决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对于无证非法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三)落实隐患闭环管理。把保证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查立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停产撤人措施,限期完成整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一盯到底,确保落实到位。

      (四)汲取事故教训。各地要利用各类媒体整理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工作氛围。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督促企业认真汲取近年来非煤矿山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防范意识和能力。

      附件1: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

      附件2:露天矿山安全检查表

      附件3:尾矿库安全检查表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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