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500-2018-00037
    • 备注/文号:泉安监〔2018〕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03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申报2018年尾矿库“头顶库”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8-04-04 09:12

    安溪、永春、德化县安监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8年尾矿库“头顶库”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8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含省属企业)材料提交县安监局,由县安监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017430日前向市安监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使用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安监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级安监、财政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予以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头顶库”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符合事项。

    三、审查复核完成后,由市安监部门进行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于520日前汇总报省安监局。

    四、县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闽安委〔2017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安委〔201719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统筹治理经费,严格资金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认真编制实施符合实际的综合治理方案,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进度,积极推进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县安监和财政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好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一旦发现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保留相关档案资料,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类似项目申报。

    六、“头顶库”企业应保留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相关台帐资料,包括劳务合同、购销合同、投入资金凭证等以备核实。

    七、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申报奖补资金,各县安监、财政部门务必认真审核。

    联系人:吴建华,联系电话:28679557,电子邮箱:382980141@qq.com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8 43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8年尾矿库“头顶库”和金属

    非金属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奖

    补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安监局、财政局,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尾矿库“头顶库”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印发的《福建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36号),现就申报2018年采空区和“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奖补标准

    (一)尾矿库“头顶库”治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76号)已确认的36家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可申报下列项目:

    12016年底前建成使用脱水设施且脱水尾砂全部综合利用(含采空区充填,不含干式堆排)项目,每座奖补40万元;

    2 201711起至申报日期前完成的下列“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1)尾矿库清空销库或清库(仅保留初期坝)项目,按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300万元/座、60100万立方米200万元/座、3060万立方米150万元/座、30万立方米以下100万元/座的标准进行奖补;

    2)建成并投入使用脱水设施且脱水后尾砂全部综合利用(含采空区充填,不含干式排放)项目,每座奖补100万元;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治理

    12017年底前建成采空区尾砂充填站且正常运行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座奖补100万元

    2 201811起至申报日期前建成采空区尾砂充填站且正常运行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座奖补300万元。

    企业建成多座尾砂充填站或多座脱水设施的,每家限申报1座脱水设施和1座尾砂充填站。已经获得过相关政策性奖补的企业不得再申报。申报奖补资金超过年度预算规模时,在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资金。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其中正常生产的矿山或“头顶库”企业还应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独立选矿企业例外),停产闭库的企业已按规定办理停产或闭库手续,且未被发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2.申报企业应承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不允许弄虚作假行为。

    3.尾砂充填采空区和“头顶库”清库销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并经相应安监部门审查,项目竣工由企业组织验收合格。

    4.申报销库或清库项目的“头顶库”企业应书面同意注销该尾矿库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6.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对象。

    (二)申报材料

    申报 “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头顶库”(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

    2.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其中正常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头顶库”企业还应提交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独立选矿企业可不提供采矿许可证),停止使用的应提交尾矿库闭库验收证明或经当地安监部门同意的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报告书。

    3.申报清库、销库和尾砂充填采空区奖补项目的应提交安监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材料;申报脱水设施应提交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

    4.矿山企业关于治理项目验收合格的报告(内容格式见附件2)。

    5. 申报“头顶库”清库或销库奖补项目的还应提交同意注销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使用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含省属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申报。

    (二)各设区市安监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级安监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要求的,会同财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予以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事项。

    (三)审查复核完成后,设区市安监部门应进行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于520日前汇总报省安监局,随文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及汇总表(附件3),同时提供汇总表电子版。

    四、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设区市安监部门应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闽安委〔20176号)的要求,扎实推进采空区和“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统筹治理经费,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设区市安监局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并做好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一旦发现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属于失信被执行对象,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并追回相关补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类似项目申报。

    (三)由省安监局对各地上报的奖补资金项目进行初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初步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于今年7月底前联合下达。

    (四)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头顶库”企业应保留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相关台帐资料,包括劳务合同、购销合同、投入资金凭证等以备核实。

    联系人:林剑峰,联系电话:0591-87722830

     

    附件:1. 

          2. 

    3.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 年3 月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