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3-0500-2018-00034
- 备注/文号:泉安监〔2018〕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27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监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有关补充通知》(闽财建〔2017〕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直接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按上述方式处理后,相应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做好风险抵押金与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过渡衔接工作。
二、对于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各地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三、请各地在取消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根据《关于在部分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5〕43号)要求,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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