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时间:2016-10-11 15:51

    为了确保我局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责任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三、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在公开涉及别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前,要与别的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致。

    四、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科室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六、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安监局

    201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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