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泉州市尾矿库监管工作库长制》(试行)
    时间:2018-09-14 08:20

    泉州市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泉州实际,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泉州市尾矿库监管工作库长制》(试行)制度(下称《库长制》),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

    适用范围

    《库长制》将全市所有在建、在用、回采和已闭库的尾矿库实行库长制。以落实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对尾矿库负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适当的形式将担任尾矿库监管工作库长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担任监管工作库长制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领导分工

    《库长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市尾矿库监管工作总库长,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监管工作副总库长;县政府领导担任监管工作分库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监管工作副分库长,并将尾矿库“头顶库”、三等别及以上尾矿库监管工作库长由县领导或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设副库长,由相关部门领导和乡镇领导担任;除“头顶库”外的四、五等别尾矿库监管工作库长由乡镇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担任。

    制度要求

    《库长制》要求所有库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总库长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分库长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库长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汛期及恶劣天气期间的检查次数由市、县、乡人民政府按上级要求进行检查。

    担任尾矿库监管工作总库长、副总库长人员由市政府安委会确定;监管工作分库长、监管工作库长的人员由尾矿库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安委会;尾矿库企业应在尾矿库库区明显位置设立牌匾公示尾矿库监管工作库长名单;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增补,并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空缺,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库长制》还要求检查的文字材料、图片资料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检查情况应归入尾矿库技术档案。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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