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夯实我市渔业安全基础,排查风险隐患、整治突出问题、提升治理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市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海上生产安全的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基本思路,以“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牢牢守住渔业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聚焦“拖网、刺网、围网”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全面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重点开展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等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和冒险出海作业;围绕健全渔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夯实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强化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加强渔业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及时应对处置重大险情事故,健全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治理能力和“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工作水平,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一步降低,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三、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一:集中开展学习教育。集中观看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组织安全监管干部、渔民群众、基层渔业组织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集中观看学习电视专题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2.组织渔业安全生产专题学习。2020年至2022年,每年组织专题学习农业农村部制作的渔业安全生产专题片。
3.开展渔业安全学习教育轮训。2020年至2022年,各地结合实际,每年不少于3个批次,分批组织渔民群众、基层渔业组织和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教育和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及业务培训,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到岗、落实到人,扎实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主要任务二: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2020年至2022年,结合“安全生产月”、渔业安全技能大比武、安全知识进渔村、“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等活动,持续加大对渔业渔政人员、渔民群众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模范标杆、扩大榜样效应,推动安全生产知识进渔港、上渔船、入渔户,营造渔业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
主要任务三: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2021年底前,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推动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渔业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
2.贯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贯彻落实部、省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3.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2020年至2022年,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每年要与船东船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艘大中型渔船指定一名船员作为安全员,并纳入进出渔港报告事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确保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渔业船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提升渔船渔民组织化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
4.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20年至2022年,推动实施渔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安全生产守信的船东船长,在渔船证书证件办理、安全技能培训考核、渔业保险费用补贴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船东船长,采取停航整改、公开曝光、联合惩戒。
主要任务四: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深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教训汲取。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深入开展风险隐患评估。2022年底前,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5个清单,组织开展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状况整体评估,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的动态监管。
2.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分时段、分批次开展渔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3.通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及时通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主要任务五:开展渔业生产专项治理。聚焦“拖网、刺网、围网”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对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和冒险出海作业行为。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2020年至2022年,每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具体安排如下。
1.方案制定。每年7月底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2.自查自检。每年8月至9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自纠整治,重点针对本地“三类高危渔船和四类事故高发情形”等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化解问题。
3.集中整治。每年9月至10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编制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事项清单,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整治整改。
4.总结评估。每年11月10日前,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渔业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主要任务六: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加强辖区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加大对商渔船船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商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强化航道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商渔船安全工作会商机制。2021年底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当地海事部门建立商渔船安全工作会商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2.积极推动近海船舶航路规划划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海事部门开展近海船舶航路规划划定工作,强化渔船穿越商船航道的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严防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迭发。
3.加强专题教育培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将防止商渔船碰撞要求纳入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海事部门和渔业部门要督促商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及不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任务七: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的要求,加强驻港监管,推进实施“港长制"。推动开展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落实“港长”管港管人管渔获管安全的责任,依托渔港综合管理站,优化执法力量驻港监管,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以渔船进出港报告为抓手,建立以船长报告为主、船舶“监护人”和基层渔业组织报告为辅的进出港报告机制,明确渔船出港前24小时之内要及时报告。做到已报抽查、未报必查,对未报告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渔船,视情节轻重纳入安全记分管理或停航整改。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实施常态化的泊港渔船登临检查制度,严防渔船“带病”出港,把渔港打造成渔业管理的“岸上堡垒”。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2021年底前,按照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求,完成我市定点渔港申报工作。
2.落实港长责任实施驻港监管。2022年底前,沿海一级以上渔港全面实行“港长制”;在一级以上渔港和定点上岸渔港派驻监督管理站点及人员,配齐配足执法和信息化装备,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3.落实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到2021年底,沿海各市县大中型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率达到90%。
主要任务八: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治理。针对不按标准规范配备、擅自拆卸、故意关闭渔业无线电设备,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开展“插卡式AIS"设备推广应用,规范渔业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加快实施“宽带入海”,切实提高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成功率。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专项整治。2020年1月至7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摸底排查渔业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其生产企业,以及渔船电台识别码管理等基本情况;开展专项集中整治,现场登临检查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专项整治整改工作集中会商,对重点地区、重点渔船整治整改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专项整治整改总结报告。
2.“插卡式AIS”设备推广应用。2021至2022年,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推广应用农业部开发的“插卡式AIS”设备。
3.宣贯落实修订后的《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农业农村部将组织修订《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重点对渔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进行规范,强化渔业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保障渔业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各级渔业部门要组织宣传学习和做好贯彻落实。
主要任务九: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治理。针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的突出问题,地方渔业管理部门要对渔业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渔业船员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岸上排、港口堵、海上查的方式,对职务船员配备缺配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重点整治。同时,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及时公布考试题库,让广大船员对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应急等基本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相关操作熟能生巧,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开展渔业船员调查摸底。2020年,组织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员及职务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内渔业船员底数。督促指导各地运用全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完成证书换发工作。
2.开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2021年,开展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同时,根据部、省级要求,指导各地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
3.创新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方式。2020至2022年,根据部、省级要求,指导各地开展渔业船员线上培训、考试考核,推进渔业船员证书网上无纸化办理,加快实现渔业船员证书电子化管理,提升渔业船员管理水平。
4.推动成立渔业船员服务协会。2020至2022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成立渔业船员服务协会,指导其开展渔业船员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渔业船员合法权益。指导其协助开展渔业船员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强化渔业船员自我管理。
主要任务十: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整治。根据中央、省、市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克服畏难情绪,攻关克难,紧抓“岸上严管严控、海上综合巡查、拆解取缔三无船舶"三个重点,采取“深化认识、加强管控、拆解取缔、宣传发动、转产转业、严肃间责”六项举措,深入开展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2020年底前,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完成2015年5月登记上报的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100%的拆解任务,其中,惠安县101艘,晋江市14艘,石狮市9艘,泉港区4艘,泉州台商投资区1艘。
2.市、县两级渔业、公安海防、海警、海事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合巡查、协同执法工作机制,海陆联动,加大港口巡查、海上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
3.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认真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案件,凡涉嫌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主要任务十一: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渔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修订完善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理顺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起符合地方实际的渔业安全治理制度体系。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宣传贯彻渔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20年,农业农村部启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渔业安全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各地渔业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定、办法的宣传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修订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理顺渔业应急工作机制,修订完善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渔船水上突发事件。
3.修订渔业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相关规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强化应急值班信息报告和事故统计的时效性、准确性。理顺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调解程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任务十二: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和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切实提升渔港安全停泊避风能力和渔船安全适航水平。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建设一批沿海渔港。2020-2022年,全市启动9个新建渔港项目开工建设。分别是2020年底前启动东店一级渔港、诚平二级渔港、东石二级渔港开工建设;2021年底前启动东埔中心渔港、围头一级渔港、后任三级渔港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启动前内一级渔港、霞西三级渔港开工建设。
2.加强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2020-2022年,全市启动3个提升改渔港项目开工建设。分别是2020年底前启动祥芝中心渔港提升改造、杜厝二级渔港提升改造项目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启动崇武中心渔港提升改造项目开工建设。
3.加强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督促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的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重点保障2021年至2022年完成“插卡式AIS"设备更新换代,切实提升渔船险情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主要任务十三:提升渔业应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各地行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督促各级渔业部门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强化渔业应急值守。加强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常年坚持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强化对高危渔船、涉外渔船的重点管控。
2.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技能大比武。按照《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2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提升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能力。2021年,组织参加第二届渔业安全技能大比武活动。
3.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2021至2022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实现渔船“全天侯、全时段、全区域”监管,确保险情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4.健全渔业海难救助补助体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渔民开展自救互救,落实农业农村部救助补贴专项资金,对参与海上抢险救助的渔船、渔政船予以适当救助补贴,提升渔民自救互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任务十四: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鼓励发展渔民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指导渔业保险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渔民因灾致贫返贫。
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1.推动成立渔业互助保险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渔业互保协会依法依规做好新设保险机构的筹建、报批、登记注册和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筹建和开业工作。
2.加强行业指导。按照中央政社脱钩“五脱五不脱”的原则,各地继续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责,在发展方向、产业服务、政策支持、制度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同时,指导渔业互保协会开展渔业安全教育、防灾减损和困难帮扶等公益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重要作用。
3.推动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推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的同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渔业安责险”全面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将相关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要按照《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安排,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完成各年度各重点领域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年度总结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情况,并报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办,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办汇总梳理向泉州市安办报告。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抓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牛鼻子”,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对照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聚焦职能、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实施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明确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要全面压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发挥船东船长在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策制度、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典型引路等多种措施,推进船东船长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亲自抓部署、日常抓自查、主动抓自纠转变,向高标准看齐,向零事故、零伤亡看齐,切实做到真查、真改、真落实。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随机抽查和督导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监督力量,借助“报、网、端、微”平台积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渔业生产安全的“顽疾”,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威慑作用,维护好渔业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结合本地区实际,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总结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难点堵点,分类施策,统筹解决,切实改变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要认真用好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凝练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应用,在渔船渔港、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应急管理等领域形成一批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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