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市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在煤矿方面: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到2022年,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大幅减少;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力争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占比达到70%以上,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更加完善,有效杜绝重特大事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态势。在非煤矿山方面: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全市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非煤矿山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煤矿方面: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出台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准确研判和把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市工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等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研究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认真评估总结“十三五”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结合省级层面关于“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研究制定“十四五”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实施并适时就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市工信局牵头,各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积极督促列入2020年淘汰关闭计划煤矿制定退出方案,按规定的序时进度做好县级政府网站退出公示、封闭填实井口、拆除地面生产系统设施、停电停火工、注销有关证照、备案闭坑地质报告、完善关闭档案、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重点整治经退出公示煤矿仍违规组织生产,违规设置“过渡期”、“回撤期”,严防以回撤设备名义违法生产。督促永春县落实包矿盯防责任,加大矿区巡查力度,严防历年退出煤矿“死灰复燃”。(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应急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国网泉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对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执行国家有关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及核定的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我省实施细则。(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信息共享,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市工信局牵头,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永春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责、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永春县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永春县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永春县党委政府及其涉煤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实行监管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产煤县工作机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煤矿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与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突出“三类”重点灾害整治。坚持突出重点,紧盯水、瓦斯、火重点灾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督促煤矿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害治理“135理工作机制。所有煤矿每年开展一次矿井水患调查,完善并落实“水害防治必知必会,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奖励核实论证”3项制度;严把水害治理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关、竣工验收关、节后复工关、安全许可关、标准化考评关等“五道”关口。建立瓦斯防治“三落实三必查”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瓦斯日常检测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安全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器入井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督促矿井严格落实火灾防治“六建立六严禁”制度,建立井口检身制度,严禁烟草和点火物品等进入井下;建立井上下动火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动火;建立设备下井管理制度,严禁移动空压机、无煤安标识设备入井;建立井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建立井上下消防制度,严禁违规在井口使用电炉等火源;建立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制度,严禁开采未鉴定煤层。(市工信局牵头,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落实)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工信局牵头,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市工信局牵头,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落实)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结合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在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市人社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市工信局、应急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督促落实)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向纵深发展。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结合我市煤矿实际,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下的撤人权。(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等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积极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积极推动煤矿逐步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3.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推动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推动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4.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和采掘布局,保持采掘平衡。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对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组织开展“靶向”精准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应急局等市直相关部门,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局、应急局等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的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市工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实施精准执法,推进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的应用,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永春县政府要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市直各相关部门、永春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非煤矿山方面: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贯彻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部门规章等法规,全面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不断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应急局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落实地方安全管控规范。根据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全面落实露天矿山非爆破开采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限制性规定、采石场最终边坡限高规定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和宣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市应急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国有大中型非煤矿山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市应急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确保只减不增。自2020年起,禁止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禁止产生新的“头顶库”,禁止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禁止尾矿库以增加坝高方式扩容,禁止审批干堆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及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对县级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上报省应急厅予以注销。(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及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企业要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落实上级出台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3.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结合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自主开展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等,加强标准化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实效运行和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根据国家有关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到2022年6月底前所有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实现对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组织对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采空区总量超过100万立方米以及井深超过5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通风管理、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严密管控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落实值班值守和巡查制度,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有效,防止漫坝溃坝和尾砂泄漏。深入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对尾矿库“头顶库”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的,尽快实施搬迁。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清库、销库或升级改造等方式进行治理,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大尾矿综合利用力度,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市应急局牵头,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严密管控露天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强化设计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和设计堆置高度大于200米的排土场风险监测管控,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于2022年底前完成。(市应急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应急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6.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11.加强建筑石料矿山运输砂石源头管控,在源头上确保建筑石料矿山砂石运输车辆平台管控、净车密闭上路,严禁违规超限超载。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前)。永春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煤矿实际和涉煤各部门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县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或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措施,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部署、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非煤矿山县(市、区、管委会)要制定细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煤矿方面:结合我市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紧紧围绕“零事故、零死亡”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十个一”工作举措,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打击“三类”非法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开采秩序;二是突出整治“五类”重点矿井,有效整治安全风险隐患;三是突出治理“三类”重点灾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四是突出推进“五项”重点任务,持续夯实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强对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非煤矿山方面: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对企业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所有排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信息系统平台。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建立健全、补充完善各项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并对三年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请市直各相关部门、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工作总结,于每年6月12日前、12月2日前分别将本部门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三年行动工作总结(2022年12月2日前)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联系人:谢俊毅,电话:28383868,邮箱:jw22382435@163.com。请各地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20年、2021年、2022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三年行动报告报送市安办。
四、保障措施
煤矿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和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的三年行动市级协调工作机制,适时组织会商并协调开展三年行动。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共同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三年行动取得实效。永春县委、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三年行动”牵头部门,及时协调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人员素质能力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奖惩机制、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支持等工作措施落实;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在实施“三年行动”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向上级党委和政府直至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在资金、政策方面积极支持煤矿企业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等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的支持,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要结合实际建立分片联系督促指导、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追责问责等机制,加强对各地推进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县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要紧盯重大风险,严控较大风险,有效化解一般风险。对风险隐患突出,尤其是水害威胁严重,事故多发矿区和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小灶”,制定针对性执法检查方案,加大检查执法的频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由永春县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督促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按规定挂牌督办;对发生事故、问题屡查不改的煤矿,要建立“黑名单”,进行约谈、通报和立案查处。
(四)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专题业务培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永春县政府要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员、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监管执法量化考核,建立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非煤矿山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结合全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参阅定期会商制度,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开展示范引导。开展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格督促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项目清单
专题 项目 |
重点项目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
总结“十三五”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
2021年6月 |
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市直相关部门 |
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
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督促列入2020年淘汰关闭计划煤矿制定退出方案,按规定的序时进度做好县级政府网站退出公示、封闭填实井口、拆除地面生产系统设施、停电停火工、注销有关证照、备案闭坑地质报告、完善关闭档案、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 |
2020年12月 |
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永春县人民政府 |
|
督促永春县落实包矿盯防责任,加大矿区巡查力度,严防历年退出煤矿“死灰复燃”。 |
每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春县人民政府 |
|
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 |
2020年6月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
|
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 |
2020年12月 |
市工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结合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每年 |
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
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与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
2020年12月 |
市工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
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 |
2020年12月 |
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 |
2021年 |
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 |
2021年 |
市人社局、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 |
2022年 |
市人社局、市工信局、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占比达到70%以上。 |
2022年 |
市工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等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
2020年 |
市工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
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
2020年 |
市工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永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项目清单
专题 项目 |
重点项目任务 |
完成年限 |
牵头单位 |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
1.贯彻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部门规章等法规,全面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不断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长期坚持 |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落实露天矿山非爆破开采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限制性规定、采石场最终边坡限高规定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
按照上级规定时限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3.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和宣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
2021年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4.落实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国有大中型非煤矿山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
2021年 |
市应急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5.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 |
2021年 |
市应急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
6.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 |
长期坚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7.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确保只减不增。 |
2021年 |
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8.禁止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禁止产生新的“头顶库”,禁止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禁止尾矿库以增加坝高方式扩容,禁止审批干堆库。 |
2020年 |
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
9.强化对县级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10.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11.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1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上报省应急厅予以注销。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13.对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非煤矿山实施关闭。 |
长期坚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公安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14.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实施关闭。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1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实施关闭。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16.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17.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
18.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企业要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
2021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19.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2021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0.落实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 |
2022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1.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
2022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2.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 |
2022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3.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
2022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4.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结合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自主开展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
2022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5.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等,加强标准化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6.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实效运行和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
2022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7.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
2020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8.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
2020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29.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 |
2020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30.根据国家有关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
适时推进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31.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 |
2020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32.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 |
2020年 |
市应急局,有关县人民政府 |
|
33.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实现对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 |
2022年6月底前 |
市应急局,有关县人 民政府 |
|
3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 |
2022年6月底前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 |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
35.组织对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采空区总量超过100万立方米以及井深超过5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通风管理、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2021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36.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落实值班值守和巡查制度,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有效,防止漫坝溃坝和尾砂泄漏。 |
2021年底前 |
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
37.深入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对尾矿库“头顶库”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的,尽快实施搬迁。 |
2022年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
38.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清库、销库或升级改造等方式进行治理。 |
2021年底前 |
市应急局、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
39.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大尾矿综合利用力度,直到销库、清库。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
40.强化设计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和设计堆置高度大于200米的排土场风险监测管控,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
2022年底前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
35.组织对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采空区总量超过100万立方米以及井深超过5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通风管理、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2021年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36.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落实值班值守和巡查制度,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有效,防止漫坝溃坝和尾砂泄漏。 |
2021年底前 |
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
37.深入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对尾矿库“头顶库”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的,尽快实施搬迁。 |
2022年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
38.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清库、销库或升级改造等方式进行治理。 |
2021年底前 |
市应急局、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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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大尾矿综合利用力度,直到销库、清库。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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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强化设计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和设计堆置高度大于200米的排土场风险监测管控,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
2022年底前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整治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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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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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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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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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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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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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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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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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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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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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加强建筑石料矿山运输砂石源头管控,在源头上确保建筑石料矿山砂石运输车辆平台管控、净车密闭上路,严禁违规超限超载。 |
长期坚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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