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激励约束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7-14 16:34 浏览量:

  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局牵头起草了《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激励约束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

  1.邮寄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C幢513室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邮箱:qzaqscxy@163.com。

  反馈意见要求:请在信封或邮件注明“安全生产领域信用激励约束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激励约束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激励约束实施意见

  (试  行)

  一、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及激励约束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信用激励约束遵循“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管理。市直有关行业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细化配套的激励约束方案,并严格抓好落实。

  四、安全生产信用分级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优)、二级(良)、三级(合格)、四级(差)4个级别。

  1.一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国标、省标二级以上或泉州标准标杆企业;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二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2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2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

  (4)2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国标、省标三级以上;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三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1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

  (4)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按期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抓好标准化持续运行;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四级信用主体管理。

  (1)一年内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百车以上责任事故的);

  (2)拒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5)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6)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7)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8)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9)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

  (10)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

  (11)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

  (12)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一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激励措施:

  1.日常监管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为主,纳入执法抽查;

  2.与保险费率挂钩,费率下浮;

  3.金融信贷机构增加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等;

  4.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先进单位等各项评优评先,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5.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并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6.在参与政府招标供应土地、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7.在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争取上级优惠政策、补助资金、扶持资金等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8.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领域,采取信用加分。

  六、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激励措施:

  1. 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2.与保险费率挂钩,费率适当下浮;

  3.金融信贷机构适当增加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等;

  4.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先进单位等各项评优评先,予以适当支持;

  5.在参与政府招标供应土地、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支持;

  6.在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争取上级优惠政策、补助资金、扶持资金等,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支持;

  7.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领域,采取适当信用加分等。

  七、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常规监督管理,“不奖不惩”,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

  八、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四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约束措施:

  1.一般约束措施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本行业进行公告;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

  (3)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作为审慎参考。

  2.重点约束措施

  (1)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

  (2)严格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证券融资等;

  (3)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4)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5)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3.对1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百车以上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一般约束措施。

  4.对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存在本《实施意见》第四.4.(2)至(12)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一般约束措施和重点约束措施。

  九、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按照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初步确定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应的信用等级,形成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初步结果,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征求意见。

  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提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确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

  十一、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经确认无异议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每年第一季度更新发布一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如有变化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评价结果及时作出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鼓励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四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评级满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晋级申请。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第四.4规定的失信行为;

  4.已作出公开信用承诺。

  十四、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晋级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同意信用晋级的决定,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安办。市安办统一汇总后,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报给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等,依法依规开展共享应用。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符合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管理。

  十七、市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统筹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信用激励约束工作,将各级各部门信用激励约束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项检查督查和年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落实各项激励约束措施的部门,要及时进行约谈、通报。

  十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应急局(市安办)负责解释。

  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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