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2-04-28 15:34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以下简称福建局)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福建局依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实施。

  其他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人应当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若不能提供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对不愿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

  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负责受理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并负责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代码,并负责保管。

  (三)发放奖金前,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领奖代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领取情况。

  作为身份代码、领奖代码的约定密码原则上由英文字母(不分大小写)、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一般长度不超过8位。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矿山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七)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八)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矿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矿山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没有发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矿山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具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者证据,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五)举报事项已在调查处理,或者被举报矿山企业在举报前已排查出正在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矿山企业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方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福建局在辖区所有矿山露天工业广场(人员出入主要路口)、井工矿山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方法、受奖励的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在具备相应条件下,举报人可在举报时提供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福建局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的举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其中,属于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

  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负责受理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福建局通报。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福建局接到举报,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程序转至的举报,按照以下分工办理:

  属于煤矿重大隐患的举报,由福建局办理;属于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办理。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转至下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同一举报既涉及煤矿重大隐患,又涉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接到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应当按照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分别转送和办理。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

  一级:查实与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

  二级:查实与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不含)后举报的。

  第二十二条  经本办法规定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一)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查实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同一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举报的,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奖励;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依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举报人获得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实名举报查实后,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应当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受奖励的实名举报人有效证件上载明的姓名(组织、单位)与受理记载一致的,方可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发奖人员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二十四条  匿名举报查实后,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应当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发放奖金:

  (一)身份代码保管员负责向举报人提供奖金发放员手机号码,并告知举报人以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身份代码;领奖代码保管员联系举报人,并告知以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领奖代码和银行账号。

  (二)奖金发放员接收并打印出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代码、领奖代码,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确认,核对无误并经3人共同签字后,可作为奖金发放凭证。

  (三)奖金发放凭证需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奖金发放员方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福建局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二十六条  矿山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矿山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本单位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福建局应当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财务、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将举报奖励等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福建局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第三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福建局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等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以及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福建局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下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矿山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共同负责解释,各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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