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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9-06-14 15:19 点击量:1 【字体:

各县(市、区、管委会)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19〕3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的要求,确保完成我市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规定关闭条件的非煤矿山,严格按照关闭标准认真做好关闭工作,全市关闭矿山(尾矿库)1座(含)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关闭矿山公告内容应包括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内容,关闭尾矿库公告应包括完成闭库(清库、销库)等内容,并在8月底前完成。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通知》规定的关闭标准,对矿井关闭是否到位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验收表》(附件2);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建立关闭台帐,主要包括吊销注销证照资料,关闭公告材料,完成拆除供电等生产设施(边坡治理、设立警示标志)资料,清理收缴矿山留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档案资料,并在十月底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管委会)于10月下旬将本地关闭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办,市安办于11月上旬前对关闭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吴建华,电话:159800*****。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安委办〔2019〕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的要求,确保完成我省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非煤矿山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研究,2019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尾矿库)12座,计划分解如下:厦门2座,泉州1座,漳州2座,龙岩3座,三明3座,南平1座。

二、工作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关闭矿山公告内容应包括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内容,关闭尾矿库公告应包括完成闭库(清库、销库)等内容,并在8月底前完成。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通知》规定的关闭标准,对矿井关闭是否到位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验收表》(附件2);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建立关闭台帐,主要包括吊销注销证照资料,关闭公告材料,完成拆除供电等生产设施(边坡治理、设立警示标志)资料,清理收缴矿山留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档案资料,并在十月底前完成。

(三)各设区市于11月上旬将本地区关闭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办,省安办于11月底前对关闭情况进行抽查。

(四)无具体关闭任务的设区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通知》规定关闭条件的非煤矿山,也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关闭工作。

联系人:李凌翔,电话:0591-87557370。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

2.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验收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要求,确保完成2019年关闭1000处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现就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纳入重点关闭范围: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五)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二、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四)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三、关闭程序

(一)确定关闭对象。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实施关闭。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措施。

(三)严格检查验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依法依规实施。各地区要根据全国非煤矿山数量和关闭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关闭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州、盟)、县(区、旗)。要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严格对照关闭程序和标准落实关闭任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细化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任务。各地区要强化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关闭工作进度,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落实。要强化对关闭对象的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因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已经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关闭计划及分解落实情况、2019年12月15日前将关闭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凌云,010-64463215,yly@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

 

 

 

           附件2 

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验收表

                      矿山(尾矿库)名称:

序号

内      容

结    论

1

在主要媒体上公告情况

 

2

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情况

 

3

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情况

 

4

地下矿山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情况

 

5

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情况

 

6

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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